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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贝甜被罚”背后的情与法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2-09-08 10:24:29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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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怀国

近日,“巴黎贝甜被罚事件”持续引发网友热议。据媒体报道,“巴黎贝甜”关联公司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被上海市监局罚款58万余元,理由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值得注意的是,部门的执法同民间的呼声大相径庭,“法理同情理是否契合”“部门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成为民间质疑的焦点所在。

部门调查显示,上海艾丝碧西食品有限公司在疫情封控期间,封闭了位于景联路759号的工厂,安排部分因疫情防控无法回到住所的员工前往其培训中心暂时过渡,并利用培训中心烘焙设备及物流中心配送的原材料制作面包自用。随着封控时间延长,周边社区对面包的需求量增大。4月23日至26日期间,培训中心共生产了400份套餐对外供应,每份套餐在125元到170元之间,货值总额58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本案中,培训中心要售卖面包,需要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获得这些证照,需要提交各类申请材料。而在当时的上海,企业收集材料存在难度,办结时间也会延长,从而巴黎贝甜这家培训中心并没有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市场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即因此而来。

显然,部门对巴黎贝甜的处罚事实清楚,有法可依。但是公众并不买账,在线上力挺,在线下也大规模涌进巴黎贝甜购物。原因不言自明——在食品难求的时期,是巴黎贝甜同样被困的员工利用手头设备和材料,积极自救之余还尽可能帮助到了周边的居民。如果把抗疫前沿比作战场,那么巴黎贝甜无疑是穿梭火线送给养的“老乡”,大家对此是怀有感激的。

当法理和情理出现龃龉时,执法部门就要思考,适用法律真的那么准确无误吗?部门援引《食安法》第三十五条,却忘记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这样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正如大家所看到的,巴黎贝甜的违法行为,具备《行政处罚法》中“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节,而且有帮助他人的主观意愿以及帮助到他人的客观结果。可见,机械、孤立援引法条,必然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部门执法这一板子打下去,不但打疼了企业,也打疼了希望在每一个艰难时刻大家抱团取暖的朴素民意。

食品安全大于天,我们依赖和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在维护食品安全上的全力付出。2015年,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行业内“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也让公众安全感更为踏实。但是,这个“最严”应该建立在对事实最全面的了解、最广泛的听取民意、最准确的是非判断之上。就算最严交规出台了,部门对出于紧急情况的闯红灯也是不予处罚的。

好的法律判断不会严重抵触社会基本认知。上海市民如今用行动支持巴黎贝甜,并非要对抗部门的行政决定,而是试图在全社会展开一场怎样科学执法、合理执法的大讨论。我们希望这样的讨论过后,情理和法理的抵触会少些,再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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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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