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信用卡现金用于放贷,23万余元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法院:“转贷牟利”不受保护,借款人需返还本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AI制图制图//杨常文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饶某不惜套取银行信用卡现金或通过贷款的方式,将原本属于银行的资金借贷给焦某,最终因焦某无力偿还导致大部分资金无法收回。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认定饶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属于“空手套利”的金融投机行为,扰乱信贷秩序,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被告焦某应向饶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按市场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饶某是长沙县人,曾在浏阳某企业上班,与浏阳人焦某属同事关系。2022年,焦某以投资开店为由向饶某借款,尽管当时饶某并没有可出借的资金,但出于对焦某的信任,也为了赚取其承诺的高额利息,饶某便打起了自己名下信用卡的主意。
“焦某说借用资金时间不长,一两个月就能还。”想到信用卡最长有近两个月的免息期,饶某便答应了焦某的借款请求,他先后通过三家银行的信用卡或信贷卡,套取授信金额23.2万元,并分多次将资金交付给了焦某。
但让饶某没有想到的是,两个月过去了,焦某不但没有兑现利息,就连借款本金也没有偿还。面对银行催债压力,饶某多次要求焦某偿还本金。直到2024年,双方约定,焦某于2024年6月11日前偿还所有借款。
当时,焦某向饶某出具了欠条,但承诺还款时限到期后,焦某仅偿还饶某6万余元,尚欠16.9万余元。在饶某多次向焦某催要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焦某偿还欠款16.9万余元,并按年利率18.25%的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庭审中,被告焦某对欠款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利息标准太高,无力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饶某出借的23.2万元资金均来源于银行贷款和套取信用卡透支款,并非原告饶某的自有资金,故原告饶某与被告焦某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主审法官表示,尽管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焦某仍需返还实际取得的16万余元。对于饶某主张的18.25%高额利息(参照信用卡透支利率),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饶某与被告焦某均明知案涉借贷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和套取信用卡透支款,双方对借贷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主审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焦某返还原告饶某款项16万余元,并按市场利率3.45%的标准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驳回饶某其他诉讼请求。
新闻提醒
这些借贷陷阱要避开
本案暴露出民间借贷三大风险:
1.“借卡生钱”反蚀本金
法律人士指出,通过信用卡套现、网贷平台借款后再转贷,即便签订借条,一旦对方无力偿还,出借人不仅损失本金,还需自行承担金融机构的利息和违约金。
2.“无限担保”实为有限
部分借条中“永久担保”条款实际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未约定保证期限的,担保期仅为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
3.“砍头息”“利滚利”不受保护
法院明确,预先扣除利息、超过市场利率4倍的利息均属违法,相关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也无效。
合法借贷记住三要素:
1.资金须合法:出借款项应为家庭储蓄等自有资金,留存银行流水证明。
2.借条要规范:明确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利息(不超过一年期市场利率4倍)、还款期限。
3.担保需登记:房产、车辆抵押应办理登记手续,避免“一物多押”。
“90%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熟人之间。”主审法官指出,许多出借人为了牟取高额利息或碍于情面,在不签借条、不查用途的情况下,就将资金借给他人,最终陷入法律纠纷。为此,法官特别提醒:出借人应避免通过信用卡套现或银行贷款转贷的方式,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金融机构追责;大额借款时需核查对方还款能力,可要求对方提供工资流水、房产证明等材料,切勿被高息诱惑参与职业放贷,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若遭遇欠款纠纷,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需注意民事诉讼时效仅为3年。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