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交警关于对梁升勇等人交通违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依法邮寄告知、短信告知、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期为7日。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梁升勇等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后逾期未接受处理,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到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权利,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地址: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金钩村交警大队院内
联系电话:0731-88961197
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07日
关于将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2023-2024饮酒驾车 - 副本.docx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