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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法同行(四)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3-05-15 09:13:02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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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2023年5月起,浏阳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浏阳市贯彻实施《教育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即日起,本报开设《执法检查系列报道·“育”法同行》栏目,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为高水平绘就中国式现代化浏阳图景提供高质量教育支撑。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学校教育制度。它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衔接和关系。

二是义务教育制度。《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三是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预备教育。我国的职业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三级。成人教育主要形式有扫盲识字班、职工学校、农民学校、夜大学、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短期培训班、知识和技术讲座、自学等,构成从扫盲到高等教育的完整体系。

四是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五是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六是扫除文盲制度。《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七是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八是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教育法》第七章对筹措教育经费体制作出的法律规定,建立了我国筹措教育经费新体制的基本框架,即要逐步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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