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2023年5月起,浏阳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浏阳市贯彻实施《教育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即日起,本报开设《执法检查系列报道·“育”法同行》栏目,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为高水平绘就中国式现代化浏阳图景提供高质量教育支撑。
案例: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五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学校得知这一消息后,立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劝说学生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坦白交代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案情。
由于这五名学生年纪较小,均为15岁、16岁,犯罪情节也不是很严重,所以公安司法部门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学校允许这些学生继续回校学习。但是对于是否接收这几名学生继续回校学习,引发了新的争议,一些人认为学校应开除这几名学生。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这五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即学校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
这五名学生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五名学生已经被该校录取,不能因为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随便开除。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