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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法同行(六)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3-05-17 09:33:55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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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2023年5月起,浏阳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浏阳市贯彻实施《教育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即日起,本报开设《执法检查系列报道·“育”法同行》栏目,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为高水平绘就中国式现代化浏阳图景提供高质量教育支撑。

案例:上课铃响后,某中学校长在教学大楼内看见一名初一的男同学站在教室门口。经了解后得知,该生由于没完成作业,被任课教师赶出教室罚站。校长先是对该学生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后进入教室继续上课。课后,校长找到该任课老师,对其将学生赶出教室的行为进行纠正,表示老师无权要求学生停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之后不能再发生类似事件。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此外,任课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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