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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法同行(五)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3-05-16 09:34:42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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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百年大计,教育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的颁布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2023年5月起,浏阳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浏阳市贯彻实施《教育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即日起,本报开设《执法检查系列报道·“育”法同行》栏目,提升全民法治意识,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为高水平绘就中国式现代化浏阳图景提供高质量教育支撑。

⑤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如何认定法律责任的?

答:教育法律责任的认定,就是认定哪些行为是违反《教育法》的和由谁来追究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

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的;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位学历学业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违法向学生收费的。

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以上六大类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此外,《教育法》分别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受教育者、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凡侵犯其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失、损害的,同时违反了《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均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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