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赠送礼品为由套取他人详细信息
如果有客服人员来电,表示可以赠送你一些礼品,你是否会按要求提供你的个人信息?如果提供了,你很有可能会成为电诈团伙锁定的目标。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浏阳三名男子为了赚取非法利益,甘愿沦为电信诈骗团伙的“探路”先锋,冒充客服人员随意拨打电话,套取目标人群详细个人信息,以供上线诈骗团伙实施精准诈骗。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一起刷单诈骗案,牵出幕后“探路”团伙
今年3月1日,市民乔女士接到一个自称是天猫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对方表示公司搞活动,针对优质用户赠送礼品,并要求乔女士提供个人姓名和收货地址等详细信息。
想到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资金,就能收取礼品,乔女士毫不犹豫地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了对方,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左等右等并没有等来任何礼品礼物,反而在不久后,被人拉入了一个微信群。
“拉我进群的人我也不认识,但对方却对我的情况了如指掌,说我反正闲着也没什么事,不如加入群聊赚点零花钱。”乔女士说,进群后,群里发布着各种刷单返现的截屏信息,看到有人一天就赚了近1000元,这让她有点心动。
在得知只需利用手机给淘宝账号刷单,就能赚取报酬后,乔女士决定试一试。按照对方派单指定,乔女士给某指定淘宝账号刷了500元单,不久后,500元现金不但如数返还,而且还获得了刷单金额20%的佣金。
尝到甜头后,乔女士觉得这是一个足不出户就能赚钱的好事,于是在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只要有派单任务,她就积极响应,开始的几单都能如期收到返现和佣金,但随着刷单金额的加大,返现却开始出现拖延。直到乔女士刷了一次万元大单后,她被踢出了群聊,之前加她微信的客服人员也将其拉黑。
这时,乔女士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刷单诈骗,“一共被骗了10.4万元。”
接到乔女士报警后,警方立即介入调查。从乔女士提供的相关信息来看,警方怀疑她从接到客服人员赠送礼品电话开始,就掉入了诈骗团伙的圈套。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很快就锁定了一个盘踞在浏阳,冒充淘宝、天猫公司客服人员,帮助诈骗分子套取他人详细信息的团伙。
不直接实施诈骗,却成了诈骗团伙的“帮凶”
随着警方深入调查,3月12日,浏阳男子郭某、邝某、刘某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为上线诈骗组织提供精准客户信息的犯罪事实。
原来,从今年2月份开始,三人在荷花街道租房设立工作室,并招募话务员,按照固定话术,冒充网络客服人员,以赠送礼品为由,套取被害人姓名、电话号码、收货地址等有效信息,然后按照7至8元每条的价格提供给上线。
上线收到套取的“有效信息”,另外安排他人以回访的名义询问被害人是否需要参加公司组织的其他活动,引诱被害人添加指定的微信群,然后以刷单等为由头实施诈骗。
经统计,郭某、邝某、刘某从他人处获取的原始信息为3万余条,经其工作室核实套取后提供给上线的“有效信息”为7000余条,非法获利2.8万余元,另有部分非法获利未结算。
“一个微信群,除了一名被害人外,其余的都是托,全都是套路,而被害人在看到其他人发布的刷单返现信息后,深信不疑,就容易被骗。”主审法官表示,虽然郭某、邝某、刘某没有直接参与刷单诈骗,但三人为诈骗团伙“探路”,套取被害人有效信息,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实则已成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据此,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邝某、刘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均系主犯,但鉴于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看新闻学法律
非法获利不可取,小心成为“电诈”帮凶
提高警惕,加强自身防范意识,避免成为“电诈”帮凶,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
该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除了帮诈骗团伙收集被害人有效信息外,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帮凶。如果发现周边有收卡、卖卡等不法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不要被所谓的高收益冲昏头脑,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