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向未成年人出售大额商品,需承担退货退款风险
浏阳日报讯(记者刘谢禹)近日,市民王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83830000,称自己13岁的儿子私拿家里1200元购买了一个手机,用于打游戏,“想找商家退款,但是商家却只同意退800元,我无法接受。”
王先生说,新学期以来,孩子总是在学习上心不在焉,并且时常把自己关在房间里。留了一个心眼的王先生趁着孩子出门,在孩子卧室搜索了一番,在床底下发现了一个新手机,“为了避免被我们发现,他在购买手机后就把包装盒、发票等全部丢了,并且特意将手机设置成了静音模式。”
被发现后,儿子告诉王先生,手机是他从家里偷偷拿了1200元、在圭斋路的一家手机店里购买的,已经用了近半个月。王先生立即找到了孩子购买手机的店铺,要求店主全额退款。
“手机确实是我的店铺卖出的,但是由于该手机包括维修卡在内的所有凭证全部遗失,因此无法全额退款。”记者和王先生一起来到该手机店,店主李女士表示,她并没诱导孩子购买手机,购买手机全凭孩子自愿。如今手机已经使用近半个月,并且相关凭证全部遗失,退回也只能作二手手机处理,因此无法全额退款。
目前,王先生就手机的退款金额仍在与商家进行协商,本报也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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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大额消费商家需做好消费提示
“在我看来,问题的关键是手机店不应该私自向孩子出售手机,他们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就退款金额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争论的焦点也从退款金额变为手机店向孩子售卖手机是否合法合规。
对此,本报常年法律顾问王洪流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一定限制,其从事的限制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才会有效。
该事件中,13岁小孩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商家的买卖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父母明确拒绝追认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使得小孩购买手机的合同无效,商家应退款给家长。
王洪流提醒,作为商家,遇到未成人独自购买大额商品时,应当了解清楚孩子的真实年龄,并做好消费提示。在无法确定家长是否同意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大额商品,需承担退货退款的风险。
当然,作为家长,也应当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引导孩子建立科学的消费观念。具体到该事件中,由于孩子已经使用手机近半个月,并且相关凭证全部遗失,因此所退回的手机属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