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再是简单的“家务事”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7周年。日前,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数据,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法院累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43件,有效地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从法院审理和调解的相关案例来看,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女性意识的崛起,家庭暴力不再是一个难以启齿的话题。
董华玲工作室是市人民法院打造的第一个妇女儿童保护驿站,主要承担涉未成年人和家事纠纷调解工作。作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董华玲在工作之余,还经常接受家庭暴力咨询,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女性居多,以前女性在面对暴力时,第一反应往往都是沉默,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但如今,她们正在走出这一‘隐秘角落’。”董华玲说,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近年来,主动找到法院投诉家庭暴力的女性越来越多。
前不久,董华玲就接待了前来咨询的受害人小张。结婚三年多来,小张被丈夫家庭暴力不下十次,“她多次被打得鼻青脸肿,甚至无法正常走路。”
“她这次是因为又遭遇了家庭暴力而找到我,是想我们介入调解,震慑一下丈夫,并没有想过要对丈夫采取什么惩罚措施。”听完小张的情况介绍,董华玲意识到小张所遭遇的家庭暴力时间较长。于是,在她的帮助下,小张到医院做了伤情鉴定,保留了家庭暴力违法证据。
之后,董华玲又引导小张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尽管最后小张撤回了离婚诉请,但法院审理认为,小张面临暴力行为具有现实危险,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申请条件,随即以裁定书形式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期间,小张的丈夫继续实施家庭暴力,将构成违法犯罪。”董华玲说,经过后续了解,小张的丈夫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行为有所收敛,并向小张写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不会伤害小张。
在家事审判中,就算受害人不主动揭发,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家庭暴力端倪的,也会主动及时发出“人身保护令”,并加强与警方的沟通衔接,由警方向施暴方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依法、适度干预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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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将引发诸多问题,要敢于对家暴说“不”
家庭暴力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在法院的调查中,暴力行为除了严重侵犯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外,还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一些受害人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最终酿成恶性事件。
“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手段。这种肉体上的摧残往往会引发精神上的问题。”接触的求助者多了,董华玲发现受害者身上普遍存在焦虑、恐惧、精神状况不佳、情绪抑郁等问题。
董华玲表示,在日常接触的咨询中,就有碰到一些因为心软不停遭遇家暴的受害者。小刘遭遇丈夫家暴长达一年,在第一次因为琐事被打后,她曾提出过离婚,但事后丈夫跪下来痛哭流涕,祈求原谅,并保证今后不会再动手。考虑到孩子,以及家人的劝说,小刘心软了。
然而,小刘的心软并没有换来丈夫的真心悔改。往后的日子里,其丈夫每次喝醉酒或因为一点小事就会对小刘施以拳脚,但每一次在丈夫跪求谅解后,小刘都会给自己找各种理由选择原谅。
“丈夫给她写的保证书都有五六份,这让我们感到很痛心,因为就目前而言,家暴的取证举证还是有一定困难的。”董华玲说,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证据来源较少,医疗机构的记录和证明,妇联、社区等提供的家庭暴力证据都可以作为身体家暴的证据,但法院有时在审理时认为提交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受伤照片只能反映原告受伤,并不能证明原告的受伤是因疑似家庭暴力行为人所致,并且仅有报警记录也不能证实有家暴情况。
另一方面,相比身体家暴,精神伤害存在隐蔽性,因此言语侮辱类的精神家暴证据采集更为困难,“精神家暴往往发生在无意间,如果只有受害者自己的语言来描述就缺乏客观的证据,甚至很多时候,受害者被家暴了,但自己还没意识到。”
“希望大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敢于对家暴说‘不’。”董华玲建议,倘若不幸遭遇家暴,要注意收集自己被家暴的证据,寻求他人或组织的帮助,面对施暴者的“悔改”,受害者不能“心太软”,而应彻底远离施暴者。(文中小张、小刘均为化姓)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