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怀国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梳理回顾了该院近四年人格权案件基本情况,并发布十件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引发广大网友关注:2020年7月,李某某因割腕自杀被送医,脱离生命危险后,转到普通病房继续治疗。在陪护家属睡着的情况下,李某某坠楼身亡,直到被巡房的医护发现。对此,李某某的亲属向医院索赔237万元。
多年来,医患矛盾比较突出,各地也不时有“医闹”事件见诸新闻报道。但是,对于这样一起患者在医院坠楼身亡引发家属索赔的案件,广大网友的意见却多倾向于医院不用担责,并且指出,“对于一个一心寻死的人,再好的医院都没办法”。
我以为,任何一个人的离世,对其亲人来说都是晴天霹雳。同时,对于医院来说,所有的医护人员也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所以,像有的网友所说“死者家属在事后讹钱”,倒也谈不上,而更多的是意外带来的巨大痛苦,需要找到一个救赎或者发泄的渠道。要说医院就该无条件赔钱了事,那也不应该——没有理由的赔偿,那是对事实和法理的不尊重,同时也未必能体现对死者的尊重。
于是,当一个家庭的不幸发展为死者家属同医院对簿公堂时,对于事实的厘清以及对于法理的剖析,就上升为事件的核心。一审法院判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体现到赔偿金上是35万余元。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自杀是死亡的根本原因,家属在需要24小时陪护的情况下不慎睡着,具有监管过失,同时该医院非专科医院,无法进行精神治疗,且尽到了安装防护设施、告知陪护要求的义务,对李某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两审的过程,其实就是如何判定当事双方是否需要担责、该担多大比例责任的过程,这是最为理性、文明、有说服力的处理。在这个过程中,死者家属能够逐渐认识到死者的求死心态是造成悲剧的根本原因,而自家将悲痛迁移到医院其实只是情感上的宣泄,而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从这起案件来审视多发的“医闹”,有两个层面的问题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一是那么多“医闹”发生,未必就一定是患者家属讹钱。这里有当事人情绪的问题,也有医院该认真检查自身的义务是否完全履行到位、医护措施是否完全专业的问题;二是当“医闹”发生时,医院也不必简单地赔钱了事,所有的钱,都应该出得有理有据,明明白白。
事实上,当医患纠纷出现的时候,作为法院也应该时刻保持清醒:自己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但不是社会保障的最后屏障。有医患诉讼发生,肯定还是要坚持那句经典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个好的判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权威的借鉴,给社会公序良俗以有力的引导。上述案例,始于情感,结于理性,难怪要获得社会的广泛好评。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