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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一截21.4克黄金项链,变卖获得9200元拒还引官司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3-07-19 10: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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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属不当得利,应予以归还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通讯员张翠平)“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浏阳的李先生捡到一截价值近万元的黄金项链,在变卖后还拒绝将变卖款交给失主,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3年4月19日晚11时许,王先生在路边吃夜宵时与他人发生争执,其佩戴的黄金项链被扯断,掉在马路边。事后,王先生捡起散落在地的部分黄金项链,但有一截未找到。同日晚12时许,李先生在经过夜宵店附近的路边时,恰巧捡到了一截重量为21.4克的黄金项链。

在保管4天未寻得失主后,李先生以430元/克的价格变卖项链,获得9200元,并将部分款项用于请客吃饭。时隔5天,王先生向当地派出所寻求帮助,在民警的协助下,王先生确认了拾得人李先生的身份信息,并电话与之沟通。由于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李先生根据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一万余元和交通损失费。

法庭调解阶段,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析理,“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第317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被告李先生拾得原告王先生项链后,没有妥善保管并交给原告,也没有交给公安等有关部门,并未经原告同意而自行处置遗失物,其应折价赔偿原告相应损失。虽然被告将变卖项链所得的部分款项用于请客吃饭,但并未取得原告同意或事后追认,属于被告与朋友之间的情谊行为,不能以此核减相应赔偿金额。

经过调解,最终李先生承认捡到项链后处置不当,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愿意按照变卖价格折价补偿9200元。王先生对李先生的诚恳态度予以认可,同意被告提出的解决方案,并自愿核减700元表示感谢。双方握手言和,李先生当即履行完毕,至此,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结案后,主审法官提醒,公民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交还给失主,或者交给公安等部门,真正做到拾金不昧。这既是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的基本要求。倘若擅自处分遗失物,给失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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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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