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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5万元到手4.9万元,“砍头息”要不要还?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2-12-16 09: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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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砍头息"不受法律认可,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借条约定借款5万元,到手却只有4.9万元。借贷双方产生纠纷闹上法院后,债权人称,按照约定,借款时已扣除了一个月的相关费用,向法院诉请判令债务人立即偿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预先扣除的1000元属于“砍头息”,不能认定为本金,对债权人的相应诉求不予支持。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借款5万元,到手却只有4.9万元

今年5月份,市民李先生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向陈先生借款,并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主要内容为:李先生因需资金周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先生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按每月2%计算利息,如果逾期,违约利息按1%计算。

此外,双方还约定,李先生自愿将名下车辆质押给陈先生;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随后,陈先生向李先生转账4.9万元。“当时的说法是预先扣除了利息费用,为了资金周转我也默认了这一做法。”李先生说,借款后,他按照约定,在随后的三个月时间里,每月偿还陈先生1000元到1500元不等。

不过,直到借款到期,他都没有还清借款。

多次追讨欠款未果后,陈先生将李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李先生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要求扣押李先生的小车。

预先扣除的1000元属“砍头息”,一审不予支持

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庭审中,被告李先生表示,他与陈先生并不认识,借款事宜也不是陈先生经办,而是与陈先生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接办理,实际到款只有4.9万元。

诉讼中,陈先生陈述称,之所以只转账给李先生4.9万元,是因为李先生须将车辆抵押给他,但车辆实际还是由李先生使用,为此双方约定由李先生按月支付租车费,扣除的1000元正是第一个月的费用。对于这一说法,李先生表示并不知晓所谓的租车费用,认为被扣除的费用和每月偿还的费用是相应的利息。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形成了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的焦点在于本金数额的认定。

“在借款时预先收取相关费用,这就是通常说的‘砍头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且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故本案的借款本金依法应认定为49000元,对陈先生提出的“扣除1000元租车费”的陈述,应不予采信。

根据计算,截至2022年8月26日止,李先生尚欠陈先生借款本金47377元,遂判决被告李先生应偿还原告陈先生借款本金47377元,并按照年利率14.8%的标准计算,支付2022年8月27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驳回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名词解释

什么是“砍头息”

民间借贷出借人将全部或部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即通俗所说的“砍头息”,这相当于借款人尚未开始利用资金,就要先为借款付出代价,使得借款人一开始就不能获得借款的全部金额。这种做法将导致借款人实际获取的金额低于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借款人的资金成本,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显失公平。

现实中,“砍头息”存在多种形式。在金融消费中,常见的“砍头息”形式大多都是偷换概念,金融机构会将“砍头息”设置成特殊费用,在放款后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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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不被支持

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的金额

“反对‘砍头息’是预防借款套路的第一步。”主审法官表示,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否则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间借贷中的借款本金并非以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约定的金额为准,而是看到底交付了多少。如果借条写的是100万元,实际交付的是95万元,那么借款本金就是95万元。预先扣除的款项不论是“砍头息”还是其他名头的款项,法院都应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

“借款人要提防各种特殊形式的‘砍头息’,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主审法官提醒,发生借贷纠纷后,出借人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收款,就要做好“砍头息”不被支持的准备,如果选择调解,主动扣减“砍头息”是有利的选择;对于借款人来说,要诚实守信,虽然“砍头息”不被支持,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还的钱还是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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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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