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诈骗八万余元,获刑三年十个月
租来的车,他弄个假证就拿去骗钱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租赁他人车辆,伪造行驶证谎称是自己或亲属所有,再通过质押借款方式骗取钱财。短短9个月内,浏阳男子邢某以此手段多次诈骗,非法获利八万余元。近日,邢某因构成诈骗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邢某曾有吸毒劣迹和犯罪前科,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然而刑满释放后,邢某并未悔改,反而动起了“租车质押骗钱”的歪心思。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邢某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和偿还欠款,精心设计骗局,先后4次实施诈骗。2023年10月,邢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从某公司租赁一辆小车,通过一名假证团伙伪造了一张车主为自己的行驶证。随后将车辆质押给某典当公司,实际骗取39500元,案发前仅归还24000元,造成该公司实际损失15500元。
2024年5月,邢某再次以本人身份从某平台租车,发现车辆实际车主为曹某某后,又通过假证团伙伪造了曹某某的行驶证。同年6月13日,邢某谎称车辆系挂名在亲戚曹某某名下、自己才是实际所有人,将车质押后骗取18800元。
短短一个多月后,邢某故技重施。2024年6月25日,他以去河南为由让朋友何某某帮忙租车,何某某通过手机向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商务车,租车费由邢某支付。随后,邢某伪造了车主为其妻子谭某某的行驶证,经他人介绍,于7月5日将车质押给市民罗先生,骗取21200元。
2024年7月28日,邢某进一步升级骗局,以李某某的名义从浏阳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不仅伪造了车主为谭某某的行驶证,还拿出与谭某某的结婚证增强可信度,将车质押给他人,成功骗取30800元。
经查,邢某骗取的86300元全部用于个人开支和支付租车费用。
2025年4月10日,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行驶证、虚构车辆所有权的方式,多次将租赁车辆质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退赔相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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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防范屏障,远离租车质押诈骗
主审法官何春华提醒,此类“租车—伪造证件—质押骗款”案件具有较强隐蔽性,利用了部分租赁企业管理漏洞和民间质押不规范的空隙。
对于汽车租赁企业,应强化承租人资质审核,除核查身份证、驾驶证外,可引入信用查询、担保人制度,同时加强租赁车辆定位监控,建立行业黑名单共享机制,防范“丢车”风险。
对于典当企业及一般公众而言,在接受车辆质押借款时,务必核实车辆真实信息:一是要查验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等证件的真伪,通过车管所查询车辆权属及质押备案情况,确认出质人是否为车辆实际所有人;二是应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质押备案,避免因手续不全无法对抗第三人;三是警惕“低价质押车”,切勿贪图小利接受来源不明的车辆质押,以免陷入骗局导致钱车两空。如遭遇此类诈骗,应及时保留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高”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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