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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为何判决一胜一负?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6-07-02 11: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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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为何判决一胜一负?

法官拆解“同案不同判”,证据闭环是关键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近日,市人民法院接连判决两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两案均系第三方肇事致投保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垫付修车款后向肇事方提起追偿诉讼,但判决截然相反:一起法院驳回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另一起则全额支持追偿主张。

同类型案件为何“同案不同判”?主审法官通过案件复盘与释法,拆解其中法律逻辑,也给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提了醒。

两起车祸,两起追偿

第一起:维修单存疑,保险公司败诉

2024年8月18日,肖某甲无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三轮摩托车搭乘乘客,与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乘客受伤、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肖某甲未按交通信号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驾车未尽安全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杨某所驾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一年多后,车辆才被送至洞阳镇某维修店修理,清单总价4489元。2025年10月,保险公司付款后,与杨某签署《机动车辆保险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甲按主要责任比例,偿还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庭审中,肖某甲辩称对车辆维修事宜毫不知情,也无能力承担赔偿费用。

法院审查发现,这份作为核心证据的维修清单疑点重重:落款年份“2025”被涂改为“2024”;车牌号字迹与其余内容笔迹不一;整份单据仅标注总金额,未列明具体维修项目、更换配件明细。

“事故发生在2024年8月,即便按涂改后的时间计算,维修也距事发超过一年,普通剐蹭事故时隔一年多才维修,明显不符合常理。”承办法官表示,保险公司仅依据这份存在多处瑕疵的单据就完成理赔,既未核实维修项目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也未对时间、笔迹异常作出合理解释,属于怠于履行审慎审查义务。

2026年5月30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第二起:证据闭环,全额支持

半个月后,另一起案情高度相似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宣判,结果完全相反。

2026年2月13日,卢某阳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肖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卢某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车维修期间保险公司短信通知卢某阳定损,卢某阳未予理会。2026年3月,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维修款16413元,签署权益转让书后向法院起诉卢某阳,追偿垫付款。

卢某阳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称费用过高、经济困难,仅同意赔偿3000至4000元。

法院查明:维修距事故不足一月,维修方资质正规,明细齐全;保险公司定损已通知对方;付款凭证、转让书完整,具备完整证据链。

2026年6月1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额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卢某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维修费16413元。

为何“同案不同判”?

法官:证据决定结果

两起同类型案件,为何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表面看是‘同案不同判’,实则两案基础事实与证据天差地别,并非真正的同案。”主审法官表示,代位求偿纠纷的裁判逻辑,从不默认“保险公司赔了就能追回”,关键看能否举证“损失真实存在,且由本次事故直接造成”。

第一起案件败诉,根本原因是核心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是维修距事故逾一年,无法排除其他损毁可能,因果关系无法确认;二是清单涂改、笔迹不一、无明细,真实性本身存疑。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本就对理赔有审慎审查义务。如果连自身理赔的依据都存在明显漏洞,自然无法以此为依据向第三方追偿。”主审法官表示,驳回诉请本质上是倒逼保险机构规范理赔流程,不能仅凭一张模糊单据付款后再把举证风险转嫁肇事方。

第二起则全流程时间线清晰,“事故—通知—维修—付款”环环相扣,维修机构资质正规,费用有明细、支付有凭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被告虽口头提出“费用过高”,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也未申请司法鉴定,因此法院对维修金额的合理性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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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这些知识点要记牢

两起案件一胜一负,体现司法对举证责任的严格把控——既保护合法代位求偿权,也不纵容证据存疑的主张。法官借此提示:

一是明确行使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行使有两个前提:损失确由第三者侵权造成;赔偿金额真实合理、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二者缺一不可。

二是“对方不配合定损”不是证据缺失的理由。通知定损是法定义务,但对方拒不到场时,应通过拍照、录像固定车损现状,选正规维修机构,留存维修明细、配件清单、付款凭证、正规发票,形成证据链,否则追偿时极易举证不能。

三是车主维权讲时效、讲规范。事故后应及时定损、及时维修,避免间隔太久致因果关系难证。优先选有资质的机构,索要并留存清单、凭证,别为图方便选无资质摊点,反损自身权益。

四是肇事方可合理抗辩,但光“哭穷”没用。对维修项目、金额有异议,可申请司法鉴定,也可要求对方提供配件进货凭证、旧件回收记录,并非只能被动接价。但若仅以“费用高”“没钱”口头抗辩,不举证也不申请鉴定,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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