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9月上旬,浏阳市澄潭江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办公室接到环保设施用电监管平台企业治污设施用电异常提示,显示位于澄潭江镇辖区内的某包装有限公司生产过程治污设施未开启时长达4小时以上。为进一步查清企业治污设施运行真实状况,澄潭江镇立即派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检查,检查时企业已将治污设施开启,存在临时运行嫌疑,大气污染物排放效果欠佳。澄潭江镇现场将环境违法线索移交至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请求执法力量和监测技术支持。
经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外排锅炉废气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外排锅炉废气中的颗粒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均超标排放。
【查处情况】
该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依法对该企业废气超标排放一案拟处以罚款14万元。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开展以来,澄潭江镇充分发挥科技监管与部门联动优势,共同开展联防联控活动13次,对辖区内40余家企业逐一开展执法巡查和“回头看”,共摸排风险隐患问题7个,整改问题7个。化解生态环境信访问题26起,有效将问题和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本案是通过环保设施用电监控平台非现场执法方式,与职能部门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监管模式从“人防”到“技防”的模式转变,解决了属地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