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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进行时丨典型案例(三)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2022-07-29 14: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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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节省费用,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此类行为涉及污染环境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是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开展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以来,查处的第一起涉及刑事犯罪案件。

【案例简介】

2022年2月27日下午,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在浏阳市某镇CG319线附近有人倾倒了大量不明黑色废液,气味刺鼻,废液溢出污染周围的土壤及水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浏阳市森林公安局,赶到现场察看,发现群众举报属实。

随后,公安机关运用技侦手段,发现周某具有重大嫌疑,并通过溯源锁定了犯罪嫌疑单位湖南某某燃料有限公司。经查,湖南某某燃料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峰、刘某清将油罐里清理出来的废油、油泥、废硅胶砂约7-8吨,以每车800元的价格,委托未取得危险废物相关处置资质的货车司机周某处理。周某将两车废油、油泥随意倾倒在浏阳市某镇CG319线附近。

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对倾倒现场进行规范清理,及时消除环境影响。经计算,倾倒废物中,废油重量为4.12吨;油泥重量为1.51吨;被污染土壤60.78吨。根据湖南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结果,现场倾倒的废油和油泥均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2022年5月2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将案件移交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面对在调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过程中,因技术能力、执法权限等原因不能全面获取关键证据的困难,浏阳分局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由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移送,充分提供技术支持;由司法机关依法立案,积极查办,推动案件办理全过程高效联动、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有效控制了污染扩散,形成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震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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