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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物实验动物尸体是否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复函》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2021-01-13 15: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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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物实验动物尸体是否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复函

(土壤函[2018] 6号)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药物实验动物尸体是否纳入危险废物管理的函》(琼环函[2018)]5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号)中明确列出下列条款:“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药物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置可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 2010),其中第7.4条强制性要求:“动物尸体及组织应装入专用尸体袋中存放于尸体冷藏柜(间)或冰柜内,集中作无害化处理。感染动物实验的动物体及组织须经高压灭菌器灭菌后传出实验室再作相应处理。”

因此,药物实验动物的管理应执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药物实验动物尸体的管理应按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医药企业及药物研究所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药物实验动物工作。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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