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 30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款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17]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比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7日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