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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偷走孩子,莫让她逃脱了刑罚

编辑:戴鹏 2019-06-18 09:29:36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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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拐骗”和“拐卖”造成的伤痛其实是一样的。目前对于拐骗孩子的保姆相关的程序并没有展开,我希望,恶行终归能得到惩处,受害者终于能得到抚慰。
 
  董怀国
 
  1992年6月10日,重庆朱晓娟一岁多的幼子被保姆何小平“偷”走,家人苦寻未果。2017年,保姆何小平突然出现,向媒体承认自己曾“偷走”孩子的事实。她自称是受到了一档寻亲节目的感召,欲将孩子送回,希望能和孩子的生身父母“走亲戚”。
 
  26年的时间,相对于人们短暂的一生来说,可以发生太多的事情。人海茫茫,物是人非,这样的悲欢离合,搁在谁的头上都难以在一时半会消化。如今已经长大成人的孩子,以及他的亲生父母,该怎样面对这人生的重大转折?
 
  可是这一切的“始作俑者”保姆,当初没有存丝毫的人伦善念将孩子抱走,时过26年又像还一件物品一样把孩子还回来,谁能看到她流露了丁点的悔意?反而是,她大言不惭要和受害人“走亲戚”。这不是极度自私到没心没肺又是什么?
 
  所以,面对那些善意的、试图按照咱们中国人“大团圆”思维来给这一本来的悲剧嫁接上喜剧结局让双方当事人把手言欢的意见,我很不以为然。为人父母,最重者莫过于孩子,保姆“偷”走了人家的孩子,二十多年杳无音讯,这对人家是怎样重大的精神伤害?从社会危害来看,这种举动的恶劣并不能简单地拿偷走人家任何一件值钱的物品来比较。正如孩子的亲母说的,“她在二十几年前将我的心划上了血淋淋的伤口,二十几年后,她又将我当年几乎愈合的伤口重新撕开,又撒上了一把盐。”假如这样的行为都能被原谅,岂不是同意了偷孩子者的无知无畏?
 
  目前有人从法律的角度解读,说是保姆“偷走”孩子,是自己抚养而不是贩卖,所以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这说法不错,但是不要忘记了,保姆涉嫌犯下的是另一条重罪——拐骗儿童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千万不要告诉我说这起案件已经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期限,一则,当年孩子被拐骗走,他父母亲已经报案,并被公安机关受理;二则,保姆拐骗孩子的行为,确实是发生在1992年,但却是一直持续到2017年她自首那一刻。因拐骗儿童这一宗,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让这个保姆逃脱刑罚。
 
  这起悲剧,其实还伴随了另外一起闹剧。孩子被拐走后,朱晓娟夫妇怀疑“找回来”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于是请求河南省高院做DNA亲子鉴定,当时的鉴定结果给了他们肯定的答案。现在保姆何小平自首,证明当初的亲子鉴定结论是错误的,于是朱晓娟向河南省高院索赔经济损失19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在此,我不对朱晓娟诉河南高院的案子作评论,只想说,她同样还可以对保姆提出民事赔偿要求:亲生骨肉被拐走,毋庸置疑,这种伤痛理当得到法律层面以精神损害赔偿方式给出的支持;那么多年为找寻孩子巨大的花费也必须得到补偿。
 
  近年来,法律层面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打击力度。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失去亲人的家庭来说,“拐骗”和“拐卖”造成的伤痛其实是一样的。目前对于拐骗孩子的保姆相关的程序并没有展开,我希望,恶行终归能得到惩处,受害者终于能得到抚慰。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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