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获刑八个月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为普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昨日上午,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被告人黄某文因砍伐两棵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野生樟树,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明知是野生樟树仍执意锯倒
昨日上午10时许,黄某文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被带上法庭后,黄某文对自己砍伐野生樟树的行为表达了深深的忏悔。
“我不懂法,吃了大亏。”黄某文是葛家镇金塘村人,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他错误认为,只要山主同意砍树,就可以对山林中的树木随意砍伐。
起诉书显示,2018年9月初,黄某文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也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集证》,仅取得林木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相应山林内的林木。
在砍伐过程中,黄某文在明知该山场内两棵樟树系野生樟树的情况下,仍执意持电锯将两棵樟树锯倒,并截成樟原木8筒。
同年10月4日,黄某文以每吨400元的价格,先后分四车将包括5筒樟树在内的8.1吨原木,卖给当地某烟花制造厂,共计得赃款3240元。另有31筒杂树原木和3筒樟树原木(后被森林公安部门查扣)遗留在案发现场。
主动投案从轻予以处罚
就在黄某文准备继续出售余下的原木时,收购首批杂木的烟花制造厂在使用杂木时,发现杂木中夹杂着多筒疑似樟树的原木,遂向林业部门予以了报告。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混杂在杂木中的疑似樟树原木系樟科樟属樟,属《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录》中二级保护植物。
案发后,黄某文于今年2月28日主动向森林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砍伐樟树的违法行为。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文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樟树两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予以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普法教育
森林采伐有限量,违法采伐必深究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还对黄某文予以普法教育。
公诉人李定妮表示,黄某文之所以犯罪,主要原因是法治观念淡薄,认为只要经过林木权属人同意,就可以采伐任何林木。对此,她通过该案向广大群众普及一些与森林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砍伐树木,除了砍伐房前屋后或自留地的普通林木外,砍伐其他的任何树木,都应当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本案中,黄某文采伐的杂木总量尚未达到立木蓄积15立方米,否则还将构成滥伐林木罪。
对于砍伐樟树、银杏、红豆杉、水杉、楠树等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除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外,还应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严格审批后,取得《采集证》。持上述两证,方可采伐相应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砍伐树木为何要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公诉人还进行了释法说理,“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了保持自然环境生态平衡,促进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国家对每年的森林采伐量是有明确指标限制的,实行年限额采伐,以做到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