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拉响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面对长满杂草的田地,有人会选择用一把火让其付之一炬,然而这一行为很有可能酿成森林火灾,当事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永安镇的于某在夜里放火烧田坎,被永安镇林长办巡查人员及时发现并制止。日前,于某因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9月5日晚10时许,永安镇林长办工作人员在开展野外用火巡查时,发现丰裕村一山体附近正在冒烟,经循烟追踪,发现村民于某正在放火烧田坎。
“这属于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工作人员遂上前责令于某立即扑灭火源,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于某到永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经批评教育,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写下保证书,承诺以后坚决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擅自野外用火。
鉴于于某主动到案接受处罚,并能认真反思自己的过错,永安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某给予了警告,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进入8月份以来,我市持续出现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险等级较高,今年8月17日开始,全市提前进入秋冬季防火期,目前已发布森林火险气象预警20余期,其中橙色预警8期。
“9月6日,全市多地拉响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杜绝火源进入山林,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市林业局防火科科长武魁表示,进入防火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领导带班执勤制度,乡镇(街道)坚持24小时值班,扑火队员严阵以待,通过加大巡查范围、加强宣传力度,防火于未“燃”。
同时,我市也加大了野外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将严格执法,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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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野外用火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拒不执行《浏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禁火的通告》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森林火灾,烧毁有林地面积不足30亩或其他林地面积不足60亩的;
(二)违法野外用火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曾因违法野外用火受过处罚,屡教不改的;
(四)在森林高火险区内,在森林内或林地边缘三十米范围内违法野外用火,可能严重危及森林资源安全的。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