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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不可取!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1-06-09 1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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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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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时,只有倒地的摩托车和车辆碎片,肇事车辆和嫌疑人已不见踪影。市公安局供图

浏阳日报讯(记者谢鹏)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立即停车救人并报警。但宋某驾车与摩托车相撞后,迂回绕圈一个多小时,选择逃逸。目前,嫌疑人宋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6月2日18时30分许,在G106线与淳口镇农大村交叉路口,发生了一起小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案发现场时,只有撞翻倒地的摩托车和四处散落的车辆碎片,肇事车辆和嫌疑人已不见踪影!

通过初步调查,民警很快锁定了肇事车辆和肇事嫌疑人。6月6日上午,经过几天的不间断侦查,浏阳交警联合长沙县交警,在长沙县黄花镇控制了嫌疑人以及车辆。

经民警初步问询,嫌疑人宋某系长沙县人,事发当天他驾车送朋友从长沙县到淳口镇,返程经过事发路段时与摩托车发生相撞。由于自己的车辆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且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宋某抱着侥幸心理决定逃逸。

逃逸过程中,宋某刻意绕开了有视频监控的路段,并不断在多条道路上进行迂回绕圈。民警注意到,在事发后的一个多小时里,宋某不断向外拨打电话,“他是在通过手机向他人咨询、求教如何逃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沙市中队中队长杨涛介绍。

经民警调查确认,宋某系无证驾驶且未依法登记注册车辆肇事,在事故发生后选择肇事逃逸,并立即维修肇事车辆受损部位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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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救助受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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