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长兴府小区,楼栋下方的摄像头能全天候监控高空抛物行为。见习记者黄柳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作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区里高楼林立。与此同时,高空抛物现象随之而来,治理高空抛物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
空易拉罐、西瓜皮……这些原不起眼的小物品,一旦从高空坠下,非常容易对人身财产安全、公共秩序造成危害,还牵涉到污染环境、拉低小区文明品质、影响市容市貌等多方面的问题。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在浏阳,记者走访发现,已有多个小区安装了专门的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守护居民安全。
安居周刊见习记者黄柳
礼花城·新城国际
物业装“朝天摄像头”,专治高空抛物
礼花城·新城国际位于花炮大道与礼花路交汇处,是一个商业为主、住宅为辅的开放式小区。主要分为A、B两栋楼房,其中,A栋是商业写字楼,B栋以住宅为主。
7月29日,记者实地走访发现,在离B栋约20米外的花坛中,矗立着一根6米高的杆子,上面安装了两个仰拍探头,镜头朝向楼栋的外立面,指示灯闪烁,显示设备正在工作中。
“由于经常接到B栋底层商铺店主关于高空抛物的投诉,去年9月,我们购买、安装了两个防高空抛物摄像头。”礼花城·新城国际物业相关负责人介绍。
“之前,楼上住户的小孩因为不想吃饭,又不想被家长责骂,就直接将面条、饭菜从窗户处倒下。安装这两个摄像头后,这样的行为都被摄像头抓拍到了。”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监控到高空抛物的行为后,我们会打电话告知住户,发视频证据进行劝告,提醒住户加强自身和孩子的安全意识,规范自身行为。”
“安装了摄像头后,感觉好很多了。”在此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的彭先生,曾饱受高空抛物的困扰。去年,他停放在门口的爱车,被楼上抛下的玉米棒子砸了个正着,车身受到了不小的损坏。“砸到车还是小事,楼下人来人往,要是砸到人,后果不堪设想。”彭先生说。
据了解,去年12月份到现在,该小区物业办公室再也没有接到过高空抛物的投诉。“视频监控的运营成本不低,但是效果好,利于小区长期管理。除了礼花城·新城国际外,天马花园也是我们服务管理的小区,我们计划将防高空抛物摄像头推广到更多的小区,守护好居民的安全。”
碧桂园·长兴府
18个摄像头全天候开启,基本实现监控无死角
碧桂园·长兴府小区也很重视此项工作。这是一个新小区,目前入住的业主并不多,业主们正处于集中装修期。装修施工期间,极易出现高空抛物、坠物事故,所以,小区各楼栋前后的18个摄像头24小时处于开启状态,一旦出现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保留下来的视频资料将方便取证追责。
“我们在前期介入时,就向开发商提出要求,必须安装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小区物业负责人刘利文介绍,小区防高空抛物摄像头与整个监控系统同步布线、安装,当前,小区3栋楼房前后各安装了3个摄像头,共计花费近30万元,基本实现监控无死角。
刘利文介绍,业主收房后,物业会向业主说明小区内安装有防高空抛物摄像头。同时也会上门提醒装修队注意安全施工,禁止高空抛物。物业还将张贴“当心高空抛物”警示牌等,提醒业主注意。
浏阳经开区(高新区)公租房小区
装上抓拍高空抛物摄像头,曝光不文明行为
在浏阳经开区(高新区)公租房小区,物管企业考虑到小区公摊区域面积小、人员活动密集等问题,在去年12月,对存在高空抛物隐患的地点安装了14个摄像头,并在摄像头下张贴了相关信息,提醒租户不要高空抛物。
“防患于未然。我们平时也加强了保安巡逻,提醒租户注意阳台上的悬挂物。而对监控到的高空抛物行为,则会在楼栋信息栏中进行曝光公示,从而达到约束高空抛物等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目的。”物业负责人介绍,以前存在高空扔烟头、香蕉皮、桃核等情况,现在已经没有了。
新闻焦点
严格自律一起行动,对高空抛物说“不”
针对高空抛物现象,《浏阳日报》曾多次进行过报道。虽然当前浏阳部分小区采取了安装摄像头等措施予以应对,但治理这一难题,仅仅依靠摄像头还不够,还需要住户、物业、社会一起严格自律、加强监督。
对业主来说,要注意定期检查自家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是否存在坠落的风险。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以防意外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引导他们形成良好的文明习惯。如果发现有高空坠物的隐患,或看到高空抛物的不文明行为,要及时联系、反馈给楼栋物业管理人员。
房屋在装修的业主,要提醒、督促装修工作人员将外阳台的杂物清理干净,做好防范措施,以防物品坠落造成伤害。
针对物管方面的责任,市住建局物业监管科相关负责人表示:“物管企业对小区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设立警示标识,设置围蔽设施,并加大巡查力度。对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要建立台账,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属地社区居委会报告。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告知业主整改,并及时跟进。”
在社会层面,广大市民要形成“禁止高空抛物”的统一共识,相关部门要加大警示宣传力度,开展安全知识讲座进社区、进校园等相关活动,为社会安全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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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摘要
第十章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针对高空抛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1.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即“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令禁止公民高空抛物,即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2.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从经济上驱动“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相互监督、主动承担作证义务、主动追偿,防止实际侵权人逍遥法外;
3.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
4.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