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没拿到,凭什么要我赔?”
法院:为诈骗提供帮助构成侵权,未获利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我也是被骗的,一分钱没拿到,凭什么要我赔?”庭审中,浏阳男子戴先生满脸不解。他因轻信“走流水能领百万扶贫款”的谎言,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诈骗分子,而这张卡恰好被用于收取北京市民邵女士被骗的3万元资金。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戴先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邵女士3万元。该案警示公众,出借银行卡看似“帮忙”,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即便自身未获利,也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还原
一场连环诈骗,引发的赔偿纠纷
时间回溯到2024年5月,在北京石景山区工作的邵女士接到一通自称“电商平台客服”的电话,称其购买的护肤品有质量问题,平台将给予双倍退款,但需通过“安全账户”验证身份。对方准确报出订单信息,邵女士信以为真,于2024年5月5日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账3万元。转账后“客服”失联,她才发现被骗并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收款账户户主是湖南浏阳的戴先生。但他并非诈骗团伙成员,而是银行卡出借者。
“2024年4月,我在一个老乡群里认识‘林某’,他说有个‘国家扶贫项目’,只要帮忙走银行流水扩大额度,就能领到100多万元扶贫款。”戴先生说,林某还组建了一个200多人的微信群,群里每天都有人发“扶贫款到账截图”,营造出已有人“成功领款”的假象。
轻信之下,戴先生按要求交出了自己的邮政银行和长沙银行储蓄卡。“他说流水越多,能领的扶贫款越多,我想着帮家里减轻负担,就答应了。”戴先生坦言,自己从未怀疑此事的真实性,直到2024年5月5日邵女士的3万元转入其账户,才隐约感觉不对,但仍继续配合林某。
2024年5月10日,林某陪同戴先生前往长沙市开福区一家工商银行网点,将邮政银行账户中的3万元,连同长沙银行账户中另一笔案外人转入的2万元,合计5万元全部取出,并转入林某指定的“王某”账户。
“转完钱后,林某说等几天‘扶贫款’就下来,可等了半个月,不仅没拿到钱,反被警察找上门。”戴先生说,2024年5月下旬,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长沙市雨花区警方带走,银行卡、身份证被扣押,并在看守所关押十余日,期间还因血压升高送医治疗。
2025年年初,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公安分局查明,戴先生确实未从诈骗活动中获利,且无犯罪故意,遂解除其取保候审措施,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本以为事情了结,但2025年5月,戴先生收到浏阳市人民法院传票——邵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他返还3万元。
一审判决
出借银行卡构成侵权,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我也是受害者,钱都转给别人了,凭什么让我赔?”庭审中,戴先生情绪激动,认为损失应由诈骗分子林某和“王某”承担。
法院审理后,首先将案由从立案时的“不当得利纠纷”调整为“侵权责任纠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核心是‘被动获利’。”主审法官解释,而本案中,戴先生主动将银行卡出借他人,为诈骗资金流转提供帮助,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戴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租、出借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这一基本常识,却因轻信谎言将银行卡交给陌生人,客观上为诈骗分子收取、转移资金提供便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规定。
“戴先生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与邵女士的3万元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官指出,若戴先生未出借银行卡,诈骗分子便无法通过该账户接收邵女士的转账。即便戴先生未获利且自身受骗,但其疏忽大意的行为侵害了邵女士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戴先生赔偿邵女士经济损失三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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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获利为何要赔?
“很多人疑惑,戴先生没拿钱,为什么还要赔?这需区分‘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的法律边界。”主审法官指出,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过错”。
“不当得利”无需行为人存在过错,只要满足“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三个条件,就需返还利益。例如误转钱至陌生人账户,对方被动收款即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而侵权责任需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且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戴先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属“过失过错”,虽非故意帮助诈骗,但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卡属于个人重要金融凭证,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否则一旦卷入违法犯罪,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官表示,近年来类似案例不少,诈骗分子常以“走流水领补贴”“刷信誉提额度”“代收款赚佣金”等话术诱使出借银行卡、电话卡,这些行为不仅可能涉嫌帮信罪、掩隐罪,民事层面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戴先生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律不会因‘受害者身份’免除其过错责任。”法官借此案提醒公众:
1.不轻易出借个人证件。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支付账户等均属法律规定的个人重要凭证,出租、出借、出售可能为诈骗分子提供洗钱通道,自身也会卷入法律纠纷;
2.不相信“天上掉馅饼”。凡声称“无需付出就能领补贴”“走流水就能赚大钱”“代收款能拿佣金”的,均为诈骗话术。国家扶贫款、补贴等均通过正规渠道发放,不会要求“走流水”“先转账”;
3.不盲目配合陌生人操作。遇到陌生人要求转账、提供账户信息、下载陌生App时,务必提高警惕,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一旦发现自己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保存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警方及时追查资金流向,最大限度挽回损失。“若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他人冒用,需立即联系银行冻结账户,并向警方报案,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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