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怀国
2023年12月,甘肃庆阳市宁县盘克镇的邓建国因在抖音发布视频,质疑儿子所在小学的校服存在质量问题,被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经过行政复议和一审维权失败后,近日,二审法院认定,警方处罚程序违法且证据不足,判决赔偿邓建国3237.08元;鉴于案涉拘留决定已执行完毕,认定无撤销的必要。
校服质量有没有问题?目前事实已经非常清楚,案涉春秋季校服的标签标注为100%聚酯纤维,但检测结果为聚酯纤维94.9%、氨纶5.1%,标签成分与检测结果不符;夏季校服棉含量为31.8%、涤含量为68.2%,未达夏季校服棉含量不得低于35%的国家标准。也就是说,邓建国举报校服质量问题,有着充分的事实基础。
同时,警方认定邓建国的举报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不管是在行政处罚阶段,还是在一审、二审阶段,都无法提供具体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二审法院认定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在此,既要为邓建国点赞,也要为二审法院点赞。邓建国发现了校服存在的问题,依法维权,试图捍卫自己以及更多学生家长的利益;遭遇错误行政处罚之后,敢于同权力部门对簿公堂,依法论理。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纠错,维护公民正当权益。公民知法、懂法、信法,法院践行法律精神,维护公民权益,共同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然而,二审法院以“已经执行完毕,没必要撤销”为由,不予撤销对邓建国的行政处罚,恐怕难以让邓建国接受。毕竟,根据我国目前一些领域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可能被视为劣迹,对个人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在公务员、司法人员的招录中,通常禁止录用有行政处罚记录者;部分城市将行政处罚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贷款、租房等;申请部分国家签证时,行政处罚记录可能影响签证审批。显然,对公民个人来说,撤销对自己的错误行政处罚,太有必要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已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若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这是对邓建国的行政处罚应该撤销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认定行政处罚违法,但不撤销,这是对邓建国的错误行政处罚必须撤销而不享受例外的法律依据。
就如大家看到的新闻事实,公安部门错误地行拘了邓建国,导致他婚姻破裂、失业并患抑郁症,受到了比较严重的个人伤害、侮辱性极强的声誉伤害,换谁,都希望能够得到彻底的、不打折扣的纠错。比起3237.08元的国家赔偿,邓建国应该更希望“劣迹案底”得以抹去。而对于关心此事、希望相关部门吸取教训举一反三,不希望类似遗憾重复出现的公众来说,我们甚至还希望看到这件事得到进一步深究,错误拘留邓建国的、为问题校服进校园开绿灯的相关责任人员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校服监管的力度是不是还要加强?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是否应该更加审慎?这是举报校服被拘事件带给我们的普遍思考。邓建国已经向高院申请再审,其维权必须彻底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而我们的社会,也应该基于公平和正义,因审慎而尽量少犯错乃至不犯错;因谦恭而勇于纠错,勇于担责。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