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李晓军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我们讲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我们讲的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看,法治固有的取向是: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和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则思维、权利义务思维、程序性思维。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具有确定性、可预期性、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哪些不可为(义务),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性是可兑现的。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规则思维最大的敌人就是“下不为例”。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就是恪守非人格化的治理。
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法治思维的实质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不断界定、分析、称量权利义务关系,确定谁有权利、谁有义务及其权利和义务的限度,从而实现法的基本功能(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等)。法治思维的根本问题是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主线。制定规则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其意义在于:一是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二是使人们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三是遇到矛盾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评判标准。
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程序思维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
进一步引申理解,程序首先是机会公平。法治不仅要考虑实体上是非对错,更要确定一套开放、公平、透明的程序规则。程序优先的价值就是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人们在起点、过程上的公平。程序其次是中立公平。执法司法作为国家权力,如果不能中立公正行使,就会导致寻租越轨,丧失公信力。程序就是权利救济。任何人权利受到侵害,都应通过平等机会和公正程序得到救济。权利救济渠道是社会关系修复的主渠道,对维护社会秩序作用重大。
(作者系浏阳市委党校副校长,法学博士)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