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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投资理财却陷入网络传销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4-10-10 10:36:06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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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判令被告返还部分本金

听信他人网络理财能赚钱,浏阳市民孙女士将25万元存款委托他人理财,结果钱没赚到,本金也收不回来。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一审认定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在委托过程中,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孙女士部分本金共计16万余元。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投资25万元委托他人理财酿成纠纷

孙女士是一名家庭主妇,闲暇之余喜欢到美容店做美容。“一来二去与老板刘女士就熟了,她告诉我她的丈夫在证券公司上班,有非常好的理财项目。”孙女士说,一开始她以为是投资股票和基金,而且刘女士也承诺本金一分不会少,最短一个半月就能归还所有本金和利息。

在刘女士的再三游说下,孙女士通过网络,将近25万元的存款全部托付给了刘女士,委托她帮其理财。

“一个半月后,我问她收益情况,她说已产生收益,盈利三次后,就可以退出。”孙女士说,因为自己急需用钱,便向刘女士提出退款。

按照孙女士的要求,刘女士也向平台发起了退款申请,但在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资金迟迟没有到账。“平台回复更新了出金通道,还在内测,需要等待。”刘女士说,她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平台迟迟不能兑付本金和收益。为此,刘女士还曾到平台公司的长沙办公点了解情况,但也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为了安抚孙女士,刘女士自掏腰包支付孙女士投资“收益”4.5万余元。“平台显示孙女士的投资共产生了这么多的收益,但暂时取不出来,为了兑现承诺,我只好先垫付这笔收益款。”刘女士表示,她想等到平台恢复正常后,再提取孙女士的收益款归自己所有。

不过,孙女士在拿到收益后,仍要求退还本金,在迟迟无法兑现后,她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系民事纠纷未予立案。为此,孙女士遂将刘女士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身陷网络传销,投资血本无归

刘女士表示,自己也是受害人,“因为我之前确实赚到钱,只是我帮孙女士投资时,平台就出现了异常,产生的收益无法提现,本金也不能退回了。”

不久后,刘女士看到新闻报道,发现自己投资的外汇平台经广西警方认定为涉嫌非法传销,平台已不能正常登录。得知这个情况后,刘女士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之后接受过深圳警方的电话询问。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涉案平台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认定为传销组织。“我一直以为是投资股票或者基金,没想到是搞外汇投资,现在血本无归,造成的损失刘女士应该负责赔偿。”孙女士说。

对于孙女士的诉求,刘女士表示,本案系个人投资行为,现外汇平台被认定为传销而被取缔,并非她的原因。此外,孙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投资风险,应自负盈亏。

法院:双方均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主审法官表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孙女士将涉案款交付给刘女士,委托刘女士购买理财产品,由此可以确认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型理财合同关系。

根据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认定,涉案投资平台非法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及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系传销组织,主要理财产品虚拟货币也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故原、被告间的委托理财关系因投资平台非法、理财活动非法、投资标的非法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刘女士发展孙女士作为其下线,且刘女士在收到孙女士交付的投资款后,并未直接将该投资理财款注入平台,而是存入其个人的银行账户中,从而减少自己的投资风险,增加了孙女士的投资风险。其目的是通过“击鼓传花”的方式发展下线,实现收益最大化。

同时,刘女士在向孙女士推介理财产品时,未对平台和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进行考察评估,也未尽到投资风险告知义务,故可认定刘女士对委托理财合同被认定无效具有重大过错。孙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进行投资时其本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双方投资经验、投资行为及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状况,酌情认定被告刘女士的责任比例为80%,原告孙女士自身承担20%的责任。在除去已取得的收益后,一审判决刘女士返还孙女士投资本金1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刘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日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新闻延伸

网络投资频爆雷,投资者难获赔偿

实际上,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态度,监管部门早已明确。

2017年9月4日,中央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从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明知不会长久,但是当时架不住超高收益率,加上平台运营人员的各种话术洗脑,觉得投资虚拟货币就是跟上了时代趋势。”刘女士说,投资过程中,平台经常会给大家开会培训,“培训人员在现场都非常有感染力,会让你觉得这个项目就是当下最好的投资渠道,如果自己不赶紧跟进,很可能错失良机。”

刘女士坦言,如今回想起来这些人的话其实不过是迎合大多数人渴望轻松赚取高额收益的心理,并没有任何实质内容,甚至漏洞百出,“我今后不会再投资此类项目了。”不过她也表示,对于因为平台倒闭而被套的资金,却不知该如何维权。

“通过虚拟币再次进行二次投资的平台,风险较高,且一旦平台倒闭,投资者很难取回存储的虚拟币。”有法律人士认为,从现阶段的司法判例来看,一旦被定义为传销犯罪案件,基本上没有人能够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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