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怀国
8月28日,青岛崂山风景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女子驾驶白色路虎越野车逆行插队不成,追尾前方大巴。该女子下车后以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车司机未让行为由,不仅辱骂司机还连扇对方十几个巴掌。被打司机口鼻流血,并未还手。
目前,当地警方对“路虎女”的处理结果已经公布:行拘10日,罚款1000元。对这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而作出的处罚决定,网友们并不买账,纷纷在各个社交平台表达不满,展示了对“路虎女”天下“围攻”的架势,誓要让她受到更加严重的责罚。
必须要说,青岛警方对这个治安案件的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没有问题;网友觉得处罚太轻,是对照“路虎女”嚣张的态度、恶劣的情节油然而生的主观感受。毕竟,在公共场合,大家对于安全的要求是一致的,开车路上走,耳光天上来,任何遇到、见到、听到的人,都会第一时间将自己代入相关情境,感觉不寒而栗。
所以,“路虎女”在崂山风景区的操作,受害人其实有三拨。其一,自然是挨打的小伙,他全程无过错,被人钻到车里来殴打,并受到言语威胁和辱骂;其二,就是崂山风景区乃至整个青岛文旅了。正如人们所说,“青岛大虾”事件后青岛文旅所有的努力又受冲击了。其三,是我们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受,不知道“路虎女”们,要将我们的治安环境祸害到哪种程度!
要让“路虎女”承担更多责任,受到更重惩处,当然还有途径。首先,受害小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提出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伤害赔偿,同时就自己在公共场合、众目睽睽之下被人扇耳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综合考虑和决定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再者,受害小伙可以通过刑事控告,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对“路虎女”的寻衅滋事行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定义为寻衅滋事行为;《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解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就可认定为“情节恶劣”。
毋庸讳言,人们已经感觉到最近几年社会戾气慢慢多起来,似乎越来越多的人心理非常浮躁,已经失去了平和的心态,失去了讲道理的起码认知,失去了理性解决问题的能力。往小了说,这是法治意识淡薄;往大了说,这是在开文明进步的倒车。
文明退让,野蛮抬头;和谐告急,戾气上升,每一个人都毫无疑问是受害者。我相信,对美好社会、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所有人的共同心愿,谁都不希望道德滑坡和理性缺失让我们社会丧失平和的氛围和安全的环境。面对种种不良倾向,我们一是要严肃法律法规、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二是要加强基本道德教育,用民主文明的共同理想引导社会向上向善。
于是,回头来看全网对“路虎女”的声讨,何尝不是对维护法治环境、呵护社会和谐的共同期盼呢?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