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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剑”行动进行时丨典型案例(八)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 2023-11-09 09: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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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23年7月3日,我局接到12369平台举报,反映有人在湖南省S326(南横线)有人使用硫酸、盐酸、硝酸等工艺进行电镀作业,并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我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提供的线索进行了排查,经排查,发现湖南省S326(南横线)有一家利用民房进行电镀作业的模具公司在正进行电镀作业。

【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公司主要利用原材料镍板、硫酸镍、硼酸、氯化镍,金刚石、四十五号钢铁、直流电源、砂轮。通过把四十五号钢铁外加工切割定型后,再把金刚石洒在硫酸镍液体内与镍板一起放在塑料桶里面,再经插入直流电源进行电镀、固化,固化后成了金刚石砂轮。公司电镀后的剩余酸性废水倾倒在民房附近的土坑内,并把清洗成品后含酸性废水排放到雨水沟。我局现场委托广电计量(湖南有限公司)对土坑内、土坑下方、清洗成品废水排口处的土壤和桶内电镀后酸性液体进行采样送检。经检测:该公司倾倒和排放后处的土壤原材料清洗废水排放口旁的土壤PH值:5.24,镍:2.19×103mg/kg,电镀酸性液体倾倒处:PH值1.79,镍:1.47×103mg/kg,生产废水倾倒处下游PH值4.35,镍:85。超过国家允许排放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表1中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基本项目)的标准。该公司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的生产设备、原料、剩余酸性液体进行了查封扣押,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立案调查询问,同时将案件移送森林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启示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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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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