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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中间人,主张债权被驳回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3-03-21 10: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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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间人出具欠条,向第三方出借款项

债权人起诉中间人,主张债权被驳回

法院:欠条出具人和收款人非同一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不足

生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后,要求出借人将借款转入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的事情时有发生,出借人往往认为有借条,有银行流水,上述证据已非常充分,若对方不还,起诉到法院官司一定会赢,但其中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欠条出具人和收款人非同一人,且无法证明款项是按照中间人要求转入第三人账户,因此法院认定该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一审驳回了原告向中间人主张债权的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应中间人请求,借款40万给第三人

近日,浏阳某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先生,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朋友寻先生未按约定时间归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寻先生偿还其4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吴先生声称,2009年1月份,寻先生找到他,称其一办企业的朋友急需40万资金周转,基于对寻先生的信赖,他答应了下来,立即前往银行取款50万元,并将其中40万元借给了寻先生的朋友。

“我并不认识寻先生的朋友,借款完全是基于与寻先生的朋友关系,他是中间介绍人,应负责担保。”吴先生说,因与借款的第三人不熟悉,他当时要求寻先生作为借款人,向他出具40万元的欠条,并约定了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显示,在拿到欠条后,吴先生在寻先生未在场的情况下,直接将40万元现金存入了第三人银行账户。

然而,借款完成后,吴先生时至今日仍未收到该笔借款任何本金及利息。期间,吴先生多次找到寻先生主张自己的债权,但寻先生却表示自己并未向吴先生借钱,为此双方产生纠纷。

经多次调解未果后,吴先生一纸诉状将寻先生告上了法院,并追加实际借款人为第三人,但吴先生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民事责任。

向中间人主张债权,法院一审驳回

庭审中,被告寻先生表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吴先生在借贷过程中并未将涉案款项支付给自己,他也没有要求吴先生将款项直接转给第三人,因此借款事实并不成立,且已超过两年普通诉讼时效。

第三人当庭表示,涉案款项确系自己所借,借款应当由自己偿还,但现在无力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转账或者借款事实才可以成立。结合本案,寻先生以自己名义向吴先生出具欠条,即表明寻先生是唯一借款人,吴先生本应在收取寻先生欠条后将款项交付给唯一借款人寻先生,以完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

虽然寻先生借款目的确为借得款项后,再转借给第三人以解决资金周转之需,但吴先生却将款项交付给寻先生这一步骤省略,是直接交付给第三人,且未得到寻先生明确的授权或指示。吴先生虽称其得到寻先生手机发送的第三人银行账户信息才放款给第三人,但因其更换手机后未保存相关证明证据,法院未予采信。

“将款项借给第三人,必须要得到中间人的授权或认可,而授权必须要有证据证明。”主审法官表示,寻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出具欠条,则应当由寻先生取得借款后再转借给第三人,而吴先生与第三人协商后未取得寻先生授权,直接将款项发放给了第三人,忽略了借款人寻先生的权益,“如果吴先生将钱先转给寻先生,寻先生完全可以通过监管分期分批转给第三人以降低自己出具借条而带来的借款风险。”

此外,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吴先生可随时主张债权,但在2014年至2021年间,吴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过催款,即使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也已超过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的诉求请求,因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不足,且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不予支持,遂驳回了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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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间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项应谨慎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的成立,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缺一不可。

本案中,出借人吴先生虽持有寻先生出具的欠条,但既不能证明其已经完成借款交付行为,也未能证明其向第三人汇款系经寻先生指示,故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实际发生了借贷关系。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需谨慎,尽量完善借贷手续,如借款人要求出借人将款项交付指定的人或账户,应要求借款人出具说明或在借款合同中直接予以明确,在交付借款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尽量避免采取现金交付方式,以保障自身权益。

1.确保手续规范

在实践中,如果出借人仅凭借款人口头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就将借款支付到第三人的账户,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证明双方的交付借款事实。当出借人借款时,若被要求直接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到第三人的账户,一定要确保手续规范,比如要求对方出具委托收款证明、在借条上写明第三方的姓名和账户等。

2.保存好出借证据

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当出借人给付借款人款项时,如果是现金,则应当向借款人索要收到借款的书面手续,例如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则要保存好汇款凭证、收款凭证,也可以直接在收款凭证上写明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了借款,以备将来查询。如果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借出,那么很可能会因为对方的不守信用而吃亏。

3.大额借款最好是通过银行汇款进行

现金交付不便保留证据,通过银行汇款,将有据可查。

4.尽量将款项直接支付到借款人名下账户中

谁借款,钱就转给谁,再由借款人自行支配,是否转给第三人,这与债权人没有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凭借欠条和转账记录,法院可以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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