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婚前协议,约定离婚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男方出轨、家暴,离婚时要求行使撤销权,法院一审判决:
没有人在结婚时不是冲着白头偕老去的,但还是有一些婚姻无法携手走到终点。面对离婚,财产分配是绕不开的话题。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一些人在结婚前就会做好最坏的打算——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依据双方婚前协议的约定,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分配了包括房产、车辆在内的双方曾共同支配的家庭财产。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夫妻签订婚前协议
约定离婚过错方需赔偿50万元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贾潇军(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冯婷幽(化名),在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很快发展成了恋人。在贾潇军的追求下,2019年11月,两人举行了订婚仪式,2020年7月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没想到,2020年8月,冯婷幽在怀孕期间发现贾潇军与一女子保持暧昧关系,要求其与该女子断绝往来。但直到2020年10月,冯婷幽发现贾潇军仍和那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且每月支付一千至两千元给对方,便要求与贾潇军解除婚约。
之后,冯婷幽与贾潇军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男方再有违背婚姻忠诚的行为,便将一处房产赠与女方,宝宝出生后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孩子全部的抚养费、教育费、生活费等,每月向女方支付教育基金一万元至孩子满18岁。2021年4月,冯婷幽与贾潇军签订《婚前协议》,主要内容为婚前财产认定:除了一栋婚前置有的三层房产和一辆宝马小车归贾潇军所有,其余由贾潇军出资购买的房产、门面及一辆高尔夫小车均归冯婷幽个人所有。
同时,协议还约定,如因一方原因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50万元。协议签订两天后,双方一同到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长期出轨被诉离婚
男方要求行使撤销权
尽管签订了协议,但婚后贾潇军却仍与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陈述被告于2021年11月份后仍出现出轨行为,提交了短信记录佐证。”冯婷幽于2021年1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法院诉前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贾潇军承认自己与他人在婚后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签订了《保证书》,承诺从此断绝与第三者的关系,今后坚决不再做伤害妻子的事情,如有再犯,愿意净身出户,并赔偿妻子精神损害费50万元。
然而,取得妻子的原谅后,两人仍多次发生矛盾。2022年2月,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贾潇军动手将妻子打伤。对此,警方向贾潇军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
去年6月,冯婷幽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离婚,婚后小孩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贾潇军支付抚养费10000元/月,并赔偿出轨补偿50万元。
自知婚姻无法挽回,贾潇军在面对冯婷幽的诉请时辩称,《婚前协议》涉及的部分房产系他个人出资,后登记在妻子名下,实属无奈之举,他是在妻子的逼迫下才签的字,赠与该房产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行使撤销权,同时不愿意离婚。
一审判决婚前协议有效
依法如约划分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结合查明的证据和庭审情况来看,被告贾潇军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失和。原告冯婷幽曾尝试挽救婚姻,在被告出具《保证书》及法院诉前调解主持下与被告和好,但被告再次发生出轨行为及家庭暴力行为。
“被告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严重伤及原告感情,双方之间丧失信任基础,原告离婚意愿强烈。”主审法官表示,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并未对挽救婚姻提出合理规划及可行方案,上述情形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原告主张离婚理由正当,法庭应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从维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双方尚不足两周岁的女儿应由母亲抚养为宜,结合双方经济能力、本地生活水平及小孩的生活支出情况,由被告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周岁。
而对于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约定履行财产分割义务,其中被告将个人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赠与原告,应当认定该条款构成了被告对原告的赠与,且该房产的权利已转移到原告名下,非负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赠与合同已生效,被告无权行使撤销权,该房产应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
不过,对于双方约定的50万元赔偿金额,法院审理认为数额明显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冯婷幽抚养至独立生活,由被告贾潇军每月支付2000元生活费,并赔偿冯婷幽离婚损害费10万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
看新闻学法律
婚前协议合法吗?
签订婚前协议或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是新婚夫妇为防止双方将来在离婚时因婚前财产问题发生纠纷,提前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这种形式在再婚群体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些离婚财产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婚前协议也不一定完全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协议还应具有可操作性。
婚前协议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订约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三)订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对方、第三人权益;
(四)应采用书面形式。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