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理赔,"前婆婆"是不是被扶养人成焦点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一般都是肇事者向受害者支付相应赔偿金,如果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可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一般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最近,就有这样一桩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案件在市人民法院沙市法庭开庭审理。让主办法官有点犯难的是,被害人徐女士向肇事司机徐先生主张其“前婆婆”的生活费,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来说,于法无据。
但经过开庭审理,法官与被告方都被徐女士带着“前婆婆”改嫁、长期赡养“前婆婆”的行为感动了,最终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良好家风美德角度认定“前婆婆”为徐女士的被扶养人,一审判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事由
遭遇车祸构成九级伤残
主张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今年53岁的徐女士是社港镇丹霞村人。2021年1月18日上午,徐女士搭乘他人的摩托车,在行驶至社大公路一上坡弯道路段时,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徐女士受伤。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大货车司机徐先生在驾驶过程中越过中心线行驶,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未确保安全驾驶承担次要责任,搭乘摩托车的徐女士无责。
徐女士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还需1.8万元。
“我们家经济条件不太好,住院的费用除了肇事司机垫付的,大部分都是借的,现在构成伤残,肇事司机理应给予赔偿。”徐女士说,她出院后找到徐先生商量赔偿事宜,但徐先生表示自己的车辆投了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具体事宜要与保险公司对接。
“只要保险公司按规定理赔就行,我没有异议。”徐先生说,事故理赔过程中,徐女士提出除了赔偿其个人的人身损害,还需承担其被扶养人“前婆婆”的生活费,保险公司无法答应,双方协商不一致,这才闹到了法院。
庭审
再婚后继续赡养“前婆婆”
认定“前婆婆”为被扶养人
在起诉状中,徐女士诉请法庭判令被告方徐先生及保险公司承担其住院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人身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其被扶养人“前婆婆”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前面几项赔偿我们都能接受,但要赔偿其‘前婆婆’的生活费,我们觉得这是无理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媳妇对公婆并无明确的赡养义务,更何况其诉请的被扶养人还是“前婆婆”,不应认定为被扶养人,保险公司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
在接到该案之初,沙市法庭主审法官也觉得徐女士的要求有些无理,但在随后的庭审中,随着徐女士的讲述以及相关证据的出具,主审法官与被告方慢慢改变了对徐女士的印象。
“这是我们村上盖章的证明,请法庭采信。”徐女士提供的这份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确系前婆媳关系。原来,徐女士在前夫因病去世后,担心“前婆婆”无人照料,改嫁时以与“前婆婆”继续共同生活为条件,才与现任丈夫办理了结婚手续。再婚后,徐女士与现任丈夫共同赡养“前婆婆”,因此在自己因交通事故致残后,才提出让被告承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事宜。
“民事判决要兼顾法理和情理,同时还要考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听闻了徐女士带着“前婆婆”改嫁的事迹后,主审法官为之动容,被告方也不再进行质证和辩解,“原告赡养其前夫的母亲多年,法院认定‘前婆婆’为原告的被扶养人,既有助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更能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体现司法温度。”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良好家风美德角度来看,可以认定徐女士的“前婆婆”为徐女士的被扶养人,同时结合“前婆婆”另有两名赡养义务人这一事实,故按照湖南省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为9431.33元。
目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均已按判决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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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赔偿?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16条、第17条分别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