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怀国
据媒体近日报道,广西的何女士不小心将一串金手链遗落,发现被男子韦某捡走,但韦某称将金手链随手丢弃了。随后,何女士将韦某告上法庭。崇左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韦某拾到手链后,擅自将所捡拾的手链带走并丢弃,承担80%的责任,赔偿何女士8376元。
根据我国司法的“两审终审制”,目前该案件已经进入到韦某履行生效判决阶段。然而从两审过程以及二审之后各方面的反应来看,韦某以及很多“吃瓜群众”对于判决是存在疑问的。他们基于相信韦某“已经将链子丢掉了”的辩解,不认为韦某要对捡拾了他人的遗失物并丢弃,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承担责任。
从事理本身来看,何女士掉落手链,理论上来说是存在找回来的可能——尤其是在监控设施完备的情形下。而韦某捡拾到手链并声称丢弃了,对于丢到了哪里又无法说明,在客观上造成了何女士丧失了找回丢失物的可能性。站在公平的立场,也替失主的利益想一想,韦某还能说自己丢弃他人遗失物的行为,同失主最终的实际损失没有丝毫关系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我相信很多人对法律中“应当”二字的分量非常清楚,也就是说,捡到东西要归还失主,这既是我们熟悉和认同的美好品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段视频显示,韦某捡拾到了何女士的失物,但韦某不能从时间、地点甚至见证人等角度证明自己“丢弃了”的事实,还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显然他在法庭上难以达到辨理的效果。此次何女士只是从民事的角度诉韦某“不当得利”,要求维护财产权益,而法庭也只是从民法的角度,追究韦某没有对捡到的失物尽到保管义务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拾物不能还”或者“拾物不还”,还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从风尚的倡导拾金不昧,到民法的禁止不当得利,到刑法的惩处非法侵占,其实阐明了公序良俗的基本思维——不是自己的不要伸手,侵占他人权益不能得逞,也必定受罚。
法律是在调处人际纷争,也在引导公序良俗。在我国现行司法体系下,每一个案件的判处过程,都要经过详尽的事实调查,审慎的法律适用,其间的严肃性、专业性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当然有权利通过正当的渠道,对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提出自己的见解,但这同样需要严肃性和专业性的加持,而不是想当然地脱离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胡乱指点一番。对于广西这个案件,网络上出现了“短视频审判”等不正常现象,这就不是从理性和专业的角度进行讨论,而是滑向了无理取闹。
一个好的判例,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影响。我们希望广西这个案件,能够再一次阐释清楚《民法典》在捡拾物处置方面的立法逻辑,能够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拾金不昧不仅仅是道德上对公民的要求,也是法律的严肃规定。也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能更加相信法律、遵守法律,积极认真地学习法律。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