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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不一致,原告主张债权被法院驳回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3-09-18 10:52:02
微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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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有时借条背后隐藏的诸多“玄机”,让人防不胜防,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债权人持借条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债权,但在审理中却发现,借条所载的出借人姓名和原告姓名存在着同音不同字的情况,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其与借条中载明的债权人系同一人,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浏阳市民李某力与施先生是朋友,平日里常有资金往来。2011年,施先生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力提出借款10000元的请求。

“当天我就以现金的方式把钱借给了他,因为是朋友关系,我也没有提出要他打个借条,但他自己主动将借条写好给了我。”李某力说,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他在拿到借条后,也没有过多查看借条上的内容,就揣在口袋里回家了。

不过,让李某力没有想到的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施先生并没有还款的意思,“以前借钱没有打借条都及时还了钱,这次却在我多次催问下仍以各种理由拒付。”

在要债未果后,李某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施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施先生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在审查证据材料时发现,由施先生向李某力出具的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立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因为借条上的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存在一字之差,尽管读音相同,但无法证明两者系同一人。

“直到开庭时,我才发现这个问题,所以之前没有补充其他证明证据。”李某力表示,因为“李某立”也不是他户口本上标注的曾用名,一时之间他也无法进行相关举证。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此案中,李某力无法证明其与借条中载明的债权人“李某立”系同一人,故认定李某力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李某力的起诉。“我会收集新的证据,重新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力表示。

庭审结束后,法官提醒,借条是借贷纠纷中的关键证据,在借贷关系中,出借方一定要对借条加倍留心,认真甄别双方姓名的真实性,不用谐音字、小名等姓名称谓,莫因自己的一时疏忽,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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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书写借条,最大限度保护个人权益

借款常常在熟人之间进行,通常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来维系,借据的书写有时并不规范,借款人、保证人、出借人身份往往比较模糊,一旦借款一方不诚信,就会引发借贷纠纷。那么一张正规的借条应该包含哪些部分?如何写借条才能避免纠纷呢?

一是名称。应写明“借条”而非“欠条”或是“收条”。

二是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出借人的法定全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千万不要写昵称或者绰号、谐音字等。

三是金额。应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并确保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以大写为准。

四是时间。一般应写清与借款有关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

五是利息。如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就应该在借条中用文字予以明确,并保证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六是签名。应由借款者本人亲自签名并加按手印,留下联系方式。

七是语言文字。借条的书写要清晰,避免文字和语句出现歧义。

八是担保。为维护借款安全,可以考虑让对方提供相应担保,如提供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即便不提供担保,也可以考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并在借条上签名。

九是交款证明。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属于实践性合同,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才能使借款关系生效,出借人应保留向借款人交付款项的证明,可以在借条上载明“借款人已收到该款项”,如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应保管好转账凭证。

如果像本案中发生借条姓名有误的情况,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补正:

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者在笔误中补正。立即发现书写错误的,可以立即重新出具借条,并将原借条销毁。也可以在笔误处修改,并加以说明,经双方确定后签字盖章写明日期。

如果借条上的姓名是当事人的曾用名,债权人可以通过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证明“错字”与实际姓名是同一人,如果有见证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可选择将借条写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上,如果在出具借条时就知道借款人有曾用名,一定要在借条中备注曾用名。

在借款的时候最好使用转账交易,同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债权人一定要保留好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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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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