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无从业资质雇员装电梯坠落受伤,安装公司销售公司均担责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3-08-25 10:02:58
微浏阳
—分享—

无从业资质雇员在安装电梯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雇主电梯安装公司及电梯销售公司分别承担50%及10%的赔偿责任,受伤雇员陈先生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事由

雇请“游击队”安装电梯,发生坠落事故

陈先生是沙市镇人,未取得电梯安装从业资质,却长期在外与他人搭伙为一些电梯公司提供安装和维护服务。

2020年9月,江苏某电梯安装公司与苏州某电梯销售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负责在平江县安装2台电梯。作为电梯安装公司工作人员的黄先生,为了节省安装费用,决定雇请没有从业资质的“游击队”具体负责安装工作,与有过一次合作的张先生达成合作意向。

“我们一起三个人,之前成功安装过一台电梯,三人平分了1.5万元报酬。”陈先生介绍,2020年9月7日,黄先生电话联系了张先生,要其组织人员去平江县安装一台电梯。张先生便叫上陈先生及另一名安装人员前往约定地点,负责电梯安装。

同年9月13日下午,陈先生等人应江苏某电梯安装公司的雇请,现场安装一台由苏州某电梯销售公司销售的电梯,不料在安放电梯对称铁时,所站的平台木板突然断裂,导致陈先生及另一名安装人员从七楼跌落,陈先生因此身受重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陈先生向电梯安装公司及销售公司主张赔偿,但经平江县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陈先生认为,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安装电梯需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但江苏某电梯安装公司仅以施工单位名义向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相应资料,明确黄先生为该公司联系人。

但在电梯具体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公司没有提供符合安全施工的场所及安全保障措施,同时电梯销售公司也没有到场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为此,陈先生一纸诉状将两家公司及黄先生、张先生告上法院,诉请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1万余元。

审理

电梯安装公司及电梯销售公司均担责

审理查明,陈先生不具有电梯安装的从业人员资质,且未接受过专业的电梯安装培训。事发当天,在无专业人员指导和监督下,陈先生与另一名工友在未佩戴安装带和安全帽的情况下,进入高达25米的电梯井道内安装重达55公斤的对称铁,仅以普通木板当横梁,并同时站在木板上进行安装作业,结果导致木板因承受压力过大而断裂,两人从高空坠落致伤。

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陈先生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如何承担。”主审法官表示,陈先生作为从事过电梯安装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不具备从业资质,仍接受雇请从事高空安装作业,具有高度危险性,且在安装过程中没有采取佩戴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措施,其自身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此外,被告江苏某电梯安装公司从苏州某电梯销售公司承揽电梯安装业务后,没有为陈先生提供安全带、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提供专业槽钢,对于原告站在普通木板上安装对称铁,没有尽到提醒警示义务,其对陈先生高空坠落致伤亦存在过错。

被告苏州某电梯销售公司将电梯安装业务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江苏某电梯安装公司后,没有根据《电梯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尽到安全监督管理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而被告黄先生及张先生,经法律关系认定,证实黄先生系江苏某电梯安装公司员工,其组织人员具体实施安装电梯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负担;张先生与陈先生系一同前往安装电梯,虽是张先生邀约,但报酬约定均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因此认定陈先生的雇主系江苏某电梯安装公司。

据此,法院根据原告陈先生与两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对于原告的损失,酌定由被告江苏某电梯安装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苏州某电梯销售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阅读下一篇

返回浏阳日报-浏阳网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