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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3-07-13 10: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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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婆家”尚未取得承包地的,仍享有“娘家”土地承包权益

妇女出嫁后,原本在娘家承包的经营土地是否还享有承包权益?这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近日,市人民法院的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给出了答案:外嫁后未获得嫁入地分配土地之前,依法享有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结婚而丧失娘家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本案的依法判决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院依法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的一起典型案例。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事由

承包地被侵占,外嫁外甥女将舅舅告上法院

施女士原是浏阳镇头人,婚后将户口转入到婆家湖北省通城县。尽管户口转到了外省,但她从2018年9月份开始,就与母亲、外公一起,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了镇头镇一村民小组的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承包合同注明的承包方代表为施女士及其外公施大爷,承包方家庭成员为施女士及其母亲,承包总面积3.18亩,承包期限到2025年12月30日。

2020年,施大爷因病去世,临终前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部分财物进行分割,导致其子施先生认为,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他可以依法继承其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便于2021年开始,侵占了两块承包地至今,由此与外甥女施女士产生矛盾。

在协商未果后,施女士以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一纸诉状将亲舅舅施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施先生对承包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诉讼过程中,施先生承认目前正在使用施女士此前承包的两块承包地,但同时认为,土地经营权证上是其父亲施大爷的名字,且该地块一直由其帮父亲耕种,后经发包村民小组集体决定,涉案土地由施先生继续经营。

同时,施先生还认为,施女士已外嫁湖北省,已不是镇头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再依法享有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庭审中,施先生提供了户口登记信息、村委会证明、户口簿、村民小组证明等。

庭审

在“婆家”未取得承包地,仍享有“娘家”相关权益

经开庭审理,法庭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故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案涉土地为总承包地中的两处地块,首先需要明确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根据原告施女士提供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可以认定合同签订时,案涉地块由以施大爷、施女士母亲、施女士为成员的家庭承包。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农村土地的,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承包期内,施大爷去世后,其承包经营土地份额权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并结合“村委会证明”中载明的“施女士迁户到我地至今未在我地享受田地管理权”,故应认定施女士仍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被告施先生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施女士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对于原告施女士要求被告施先生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一审判决施先生对施女士位于镇头镇承包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一审宣判后,施先生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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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如拆迁、征地等现象导致许多城市发生了不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纠纷。

那么外嫁女子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主审法官表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本案涉及“外嫁女”权益保护,“外嫁女”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涉及其切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本案诉争土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承包经营、管理,原告施女士因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在外嫁后未获得嫁入地分配土地之前,因此依法享有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因结婚而丧失农村土地承包权益。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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