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后录制视频等证据,找商家协商赔偿未果,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退一赔三。近年来,这类职业打假的诉讼案例多发,其行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近日,法院通报的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就表明了鲜明立场:鉴于原告为职业打假人,其维权动机并非为净化市场,而是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诚信原则,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事实上,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再受法律保护。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知假买假后起诉厂家要求赔偿
“碰瓷式”打假诉讼相继败诉
2020年,谢某向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状告浏阳一茶叶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并诉请三倍赔偿。
在庭审中,谢某表示,自己喜欢喝茶,并看中了该公司生产的标注有“绿色食品标志”的一款茶叶,后花2万多元购买了该公司一系列产品。但在完成交易后,他发现该系列产品所标注的“绿色食品标志”,并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授权,涉嫌虚假宣传。
谢某对该茶叶公司这一虚假宣传行为是有实质证据的,并提交给了法庭。后经查证,该证据来源合法,且真实有效,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就在谢某认为6万多元赔偿马上就能到手时,法院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谢某的身份提出了质疑。经调查,主审法官发现谢某曾以类似情形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将其认定为职业打假人。
鉴于谢某为职业打假人,法院审理认为,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诚信原则,因此一审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无独有偶,前不久,四川省男子成某向法院提起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状告浏阳一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诉请食品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食品厂生产的腊鱼产品外包装标签确实存在标注执行标准有误的瑕疵,但在被告具有生产“其他水产品”腊鱼的资质情况下,一般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且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腊鱼存在有毒、危害人体健康等情况,因此对陈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成某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购买了大量的腊鱼制品,显然其目的并非用于食用,且在取货开箱时就有意识地录制视频作为证据。”主审法官表示,从以上情形来看,不排除原告是“职业打假人”的可能,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予以了驳回。
“职业打假”成牟利新方式
法律层面不断完善整治措施
从法院近年审理的一些诉讼案件来看,以职业打假名义的“碰瓷”行为频发,唯利是图的诉讼请求表现突出,而打假的放大镜也主要盯在了针对极限宣传用语、宣传与实际不符,并提出“退一赔三”的请求。
“面对职业打假人,为了避免麻烦,部分商家甚至会采取‘私了’后撤诉,使职业打假成了一本万利的‘生意’。”主审法官表示,职业打假人对相关的法理十分清楚,因此起诉到法院时,往往其提供的证据及事实、理由都很充分,按正常程序,应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但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需查明两个焦点问题,一是需查明原告是否系职业打假人,二是本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买受人要求赔偿的前提条件为其属于消费者,不为生活需要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在类似案件中,职业打假人往往都是通过故意大量买入,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自用范围,并非为了生活所需,因此不能认定为消费行为。此外,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
目前来看,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形成了对企业商品质量监督的关键社会力量,但法律中确立并强化的一些惩罚性赔偿制度,却给一些动机不纯的职业打假、索赔人钻了空子,通过职业化、专业化、团队化的方式来投诉举报、诉讼,最终从中牟利。
显然,这些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目的并不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初衷的,而是寻找法律漏洞,来获得高额利润,这就让职业打假的行为“变了味儿”,职业打假人只盯宣传瑕疵、不重质量安全,只求经济利益、不重打假效果。
基于这一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人大代表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时首次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事实上,在涉及职业打假人的认定及处理问题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即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来定义一些“职业打假”的现象,直接约束那些“职业打假”的行为,让不以改善消费环境为目的的“逐利人群”打退堂鼓。
法庭释疑
否认职业打假并非纵容售假
职业打假的套路,往往是从电商平台下单购买,然后以虚假宣传、欺诈等名义要求商家赔付。而从这些职业打假人的投诉和态度来看,动机也相当清晰,目的是以投诉要挟来得到利益回报。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群众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等方面,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此,有人表示,不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可以理解,但厂家的违法行为难道不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理吗?
针对这一疑问,法官表示,从法律层面对职业打假人的否认,并不是对售假行为的纵容,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营商环境,建立有序规范的市场秩序。
比如,针对上述食品厂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与其外包装标签内容不符等违法行为,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在案件审理中,如发现商家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我们一般会向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调查处理。”法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到类似的涉假产品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通过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的权利。因此,否定职业打假人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商家并不冲突。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