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法院集中宣判一批涉毒案件
代购,在当今社会是非常流行的购物方式,然而,有人竟帮朋友“代购”起了毒品。
浏阳的陈某欲买毒品吸食,苦于没有购买渠道,便请朋友戴某帮忙,戴某又拜托有渠道的周某帮忙,周某又找到罗某,最终在罗某的联系下,用陈某提供的10000元钱购得3.5克冰毒。案发后,经警方侦查发现,由于相互都是朋友关系,戴某、周某、罗某在“代购”过程中,并未牟取利益。
那么戴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6月25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市人民法院对包括该案在内的四起涉毒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男子想吸毒,“朋友圈”接力为其“代购”
今年30多岁的陈某是一名“瘾君子”,因吸食毒品的原因,与同为“瘾君子”的戴某成了朋友,并通过戴某购买毒品。
2022年4月,犯毒瘾的陈某求购毒品冰毒未果后,向戴某转账10000元,请求戴某帮其寻求外地货源。
为了帮助朋友,戴某满口应承了下来,并找到自己的朋友周某帮忙。同样为了帮助朋友,周某又联系到了罗某。就这样,通过几经辗转,最终在罗某的联系下,从外地上线伍某(另案处理)处,以10000元的价格购得7包共计3.5克冰毒。
拿到毒品后,罗某为了逃避打击,将毒品放在一辆汽车的后轮上,并将藏毒位置发给了周某。随后,周某又将该信息转发给了戴某。
戴某随后按照信息所指地址取得了毒品,并很快将毒品交给了陈某,并一起吸食。
不久后,戴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戴某如实供述了替朋友陈某代购毒品,并求助朋友及朋友的朋友最终促成毒品交易的违法事实。在戴某的交代下,周某、罗某相继落网。
“代购”毒品,三人一审获刑
不过,警方在侦查中发现,戴某等三人出于相互为朋友关系,在替陈某“代购”毒品的过程中,并未牟取利益。“陈某给戴某10000元求购毒品,戴某又将这10000元转给了周某请求帮忙,最终罗某利用这笔钱从上线处购买到毒品。”据民警介绍,在这起案件中,购买的毒品虽经层层转手,也没人从中赚取差价,但这并不影响贩毒行为的认定。
今年6月13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戴某、周某、罗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法院查明,去年4月6日,罗某应朋友周某的请托,周某又应戴某的请托,最终通过罗某帮陈某购买到冰毒3.5克。第二天,罗某通过藏匿的方式,将毒品信息进行层层传递,最终促成毒品交易。
“法律上把托购人在求购时指定上家的行为认定为代购,像本案中这种不指定毒品上家,不问毒品来源的这种‘代购’实为贩毒。”主审法官表示,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周某、罗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鉴于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一审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主审法院表示,戴某、周某、罗某三人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却仍然从中牵线搭桥,将毒品转移到购买者手中,促成交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便没有收取任何代购费,也没有任何其他好处,但三人的行为依然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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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代购”实为“居间”行为
无独有偶,与戴某等三人一样,赵某也因帮朋友无偿“代购”毒品,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贩卖毒品罪,尽管赵某辩称自己完全是受朋友请托,“好心”帮其联系了卖家,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好处,但最终赵某也因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司法实践中,无偿“为他人代购”毒品的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吸毒者明知某地某人有毒品,而让他人到指定地点代购毒品,代购人仅起跑腿作用;另一种情况是,吸毒者不知购毒渠道,但知道代购人有毒品来源,请代购人代购毒品。
第一种情况是典型的无偿代购行为,购毒者本身知道购毒渠道,仅仅某些原因,委托他人代购毒品,代购人是按托购人的意思办事,没有主动性。第二种情况,虽然看似一种无偿代购的行为,但此时由于托购人不知道购毒渠道,代购人客观上是主动、积极地帮助购毒者寻找毒源,也帮助贩毒者顺利找到了买家,其行为主观上带有“居间”的故意,客观上扩大了毒品的社会流转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实质上并非“代购”,而是一种“居间”行为。
“上述案件,都是第二种情形,托购人自身无法买到毒品,委托有渠道的朋友帮其联系卖家并完成交易,客观上既帮助了托购人购买了毒品,又帮助了卖方贩卖了毒品,表面是‘代购’,实质是‘居间’行为。”主审法官表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牟利,均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论处。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