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根据北盛镇环保站提供的有关线索,浏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2年4月13日对北盛镇某空心机砖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许可证自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该厂一直未依法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继续组织生产,烧结工序仍持续向外排放大气污染物。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于2022年4月15日对该空心机砖厂进行了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厂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裁量标准,拟对该空心机砖厂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处以20万元(贰拾万元)的罚款;同时,责令该空心机砖厂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启示意义】
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是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具体举措,是生态环境部门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行动,是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近年以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加大了对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的查处,并及时进行警示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作用,在震慑各类未按证排污、无证排污行为的同时,引导企业自查自纠,树立按证排污观念,实现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的转变。
来源:浏阳网
编辑:戴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