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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送饲料撞塌猪舍,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6-01-20 09: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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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变用途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承担赔偿责任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在给养殖场送完饲料倒车时,不慎将猪舍撞塌,造成生猪死伤、房屋受损,然而保险公司却以“改变车辆用途”为由拒绝商业险赔付。近日,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车辆用途改变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一审判决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5月,经营饲料生意的叶先生驾驶一辆轻型仓棚式货车,给沿溪镇金桔村某养殖场配送猪饲料,在卸完货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撞上猪舍,导致猪舍倒塌、若干生猪死伤的非道路交通事故。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叶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但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仅按交强险赔付2000元,并拒绝了叶先生提出的商业险理赔要求。

由于赔偿迟迟难到位,养殖场经营者王先生将叶先生及其车辆承保公司一并告上了法院,诉请判令叶先生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生猪死亡、受伤,兽药费用以及房屋损失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叶先生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运送饲料,属于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这一行为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内赔付。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判断保险标的是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综合用途、使用范围、危险持续时间等多方面考量。

涉案车辆总质量4095千克,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无需营运证,其运送饲料的用途未增加道路危险。

此外,事故发生时车辆为空车,无超载等违法行为,且叶先生每月运送饲料仅4—5次,与普通非营运车辆使用频率相当。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损失认定,法院结合评估报告、各方自认等证据,核定养殖场财产损失共计68479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替代叶先生赔偿养殖场60752元(已赔付2000元),叶先生自行赔偿5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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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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