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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童骑车肇事,监护人赔付4.2万元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6-09-28 09: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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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童骑车肇事,监护人赔付4.2万元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9岁女童骑车上路,突然横穿机动车道引发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来担?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了一起9岁女童违规骑行引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违规骑行横穿车道,女童肇事担主责

2025年8月27日下午3时许,花炮大道上发生一起儿童自行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9岁的刘某骑自行车沿花炮大道辅道自西往东行驶,途经事发路段时,突然向右转弯横穿机动车道。此时,市民聂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戴某某,沿右侧车道驶来,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并明确了责任划分。认定书认为,刘某事发时年仅9岁,未达到驾驶自行车的法定年龄,且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横穿机动车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承担主要责任。聂某某因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摩托车、违规载人,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戴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无责任。

在此次事故中,聂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由此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多项损失,总金额达十余万元。

聂某某表示,在交涉中,对方始终以刘某还是未成年人为由,无法就赔偿事宜与她达成一致。多次协商未果后,聂某某委托一家法律服务所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肇事女童刘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

家长陷“孩童无责”误区,法官释法明理促成和解

案件审理初期,被告监护人一度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孩子年纪小不懂事,犯错不需要担责”,对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诉求均不认可,双方矛盾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从法、理、情等多维度开展调解工作。“年龄从来不是逃避责任的挡箭牌,孩子对危险的判断能力不足,家长就更要尽到监管义务,孩子闯了祸,赔偿责任要由监护人来承担。”承办法官反复释法明理,逐步消除了被告家属“孩童无责”的错误认知,遂同意进行调解。

调解中,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条件较为特殊,原告秉持包容态度,主动作出人道主义让步。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的监护人刘某某于当日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双方约定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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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不是“小事”,违法就要担责

针对这起案件,浏阳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家长要厘清两方面法律边界:

一是骑行有法定年龄门槛,未满12岁严禁骑车上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低龄儿童对复杂路况的判断能力、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独自上路不仅自身安全难以保障,还极易给他人带来风险。家长务必严格履行监护职责,严禁未满12周岁儿童独自骑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从源头杜绝交通隐患。

二是未成年人肇事,监护人必须依法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孩子小不懂事”不是免责理由,监护缺位导致的损害后果,最终都要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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