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回报、内部名额……这种“隐形平台”千万别碰
“高额收益”没见着,2.5万元“加入费”也差点没了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轻信他人介绍的投资项目,转账2.5万元作为“加入费”,事后未参与平台活动、未享受任何权益,想要退款却被一再推脱。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罗某返还原告耿某不当得利款2.5万元,同时驳回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诉求。
轻信投资噱头,交费后索退遭拒
原告耿某系云南人,经案外人介绍结识了在浏阳居住的被告罗某。罗某自称参与了一个“西部大开发”投资平台,以介绍工作、高额收益为噱头,邀约耿某前往广西桂林,并多次劝说其交费加入该平台。
轻信罗某的说辞后,2022年9月13日至17日,耿某分5次通过线上转账方式,向罗某账户共计转入2.5万元,作为该平台的“加入费”。
交款后不久,耿某因母亲突发疾病需返乡照料,始终未实际参与该平台操作,也未享受任何平台权益。
“期间我和家人说起这事,都说这是非法投资平台,容易被骗,所以我就打算撤回投资。”待家中事务安顿妥当后,耿某联系罗某,要求退还这笔款项,但遭到对方百般推脱。
多次协商无果后,耿某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返还2.5万元不当得利款,并按年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构成不当得利,一审判决全额退还
庭审中,被告罗某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说法。她辩称,案涉2.5万元并非平台加入费,而是耿某因自身取现不便,委托自己代为套现的资金,“我收到转账后,分两次从银行取出全部现金,并且在两名证人的见证下,当场交付给了耿某,受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罗某同时提出,耿某是事后反悔不愿投资,才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佐证自己的主张,罗某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以及两份书面证人证言。
法院经质证后认定,双方对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但两份书面证人证言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且原告耿某不予认可,依法不具备证据效力。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一处关键的时间矛盾,使罗某的辩解难以自圆其说。罗某声称,自己在2022年9月17日中午就取完了全部款项并交付给了耿某,但双方当天的聊天记录却显示,耿某完成最后一笔转账后,罗某明确回复“明天再去取”,两者表述存在根本性冲突。罗某还主张耿某已经取得平台工号、案涉款项已上交平台,但始终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佐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作为案涉款项收款方,对其合法占有案涉款项的依据负有举证责任,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套现的合意,也无法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原告,罗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无合法依据占有耿某2.5万元款项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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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法投资,理性维权守好钱袋子
该案一审宣判后,主审法官针对该案判决依据及投资风险,特别提醒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切勿轻信“隐形平台”“内部投资”“高额回报”等说辞,凡是脱离正规金融机构、要求现金转账给个人、以拉人头为盈利模式的投资项目,均存在极高法律和财产风险。市民如遇财产纠纷,务必妥善保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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