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仅3天,浏阳首案落槌
两人跨省倾倒2280余吨危险废物获刑
还需额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费用
浏阳日报讯(记者李小雷通讯员金丽容)8月18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一审获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后,浏阳法院审结的首起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4年2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无合规处置场地及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从江西省铜鼓县两家企业承接工业废渣处置业务,按每吨80至150元收取处置费,将废渣跨省转运至浏阳境内露天空地直接倾倒,累计非法倾倒危险废物2280.71吨。其中杨某某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张某某按每车300元抽成获利24300元。
经司法鉴定,涉案工业废渣属于危险废物,非法倾倒造成土壤损害价值16069.60元。案发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浏阳分局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置,将现场遗留废渣全部转运至合规场所规范处置,及时阻断了污染扩散。
此后,杨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杨某某还主动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审理中,合议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系统治理、生态优先、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结合二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等情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连带赔偿土壤损害费、应急处置费及鉴定费等,责令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生态环境法典整合了以往分散的生态环保法律规范,为司法裁判提供了统一明确的标尺,也更突出对生态环境整体利益的保护。”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实行“刑事惩戒+民事赔偿”双重追责,即便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退缴违法所得,也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彰显了“损害必担责、违法必追究”的鲜明导向。
法官提醒
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绝非“赚快钱”的捷径,本案中两名被告人不仅违法所得被全额没收,还需额外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费用,违法成本远高于不法收益,广大企业和从业人员务必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市人民法院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新起点,持续强化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织密生态司法保护网,以法治力量守护浏阳绿水青山。
新闻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法典第六条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其中“损害担责”是追究污染环境行为法律责任的核心理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在责任承担上,法典明确了“刑民并行”的规则。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同一主体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污染环境者即便受到了刑事处罚,也不能免除其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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