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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起诉客户继承人还钱,法院一审驳回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0-09-30 10: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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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4000元后,客户却突然离世

保险公司业务员吴女士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客户垫付了4000元,不久后客户不幸亡故。为了追回垫付资金,吴女士将该客户遗产继承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原告仅凭银行转账证明,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遂一审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垫付资金为客户买保险

客户亡故后保费难追讨

吴女士是浏阳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16年9月,她向永和镇居民朱某推销了公司一款保险产品,保费4132元。为了尽快完成业绩,吴女士在朱某口头承诺购买保险,但未实际支付保费的情况下,让同事代为垫资4000元,并转入朱某保险关联银行账户,后由保险公司从账户中划走。

在保险公司完成保费收取后,吴女士偿还了同事代付的相应资金,并向朱某催收自己垫付的4000元保费。

但意外的是,不久朱某因病去世。垫付的保费没有了着落,吴女士遂找到朱某的女儿,认为其是朱某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代为偿还这笔债务。

“我对父亲的这笔债务并不知情,而且我也没有继承父亲的遗产,所以没有偿还的义务。”朱某的女儿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

吴女士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朱某女儿偿还4000元,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仅凭转账单不足以成立借贷关系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在庭审中,吴女士向法庭出示了当时给朱某银行账户转账4000元的转账单据。

经审理查明,这张转账单据确系吴某同事代为转账到朱某银行账户的凭证,依法可以予以确认,但这只能反映当时有此一笔款项往来。因保险公司不收现金办理业务是常态,在吴女士没有债权凭证(朱某出具的欠条或借条)的情况下,不能排除朱某在办理业务时,或者事后支付了现金4000元给吴女士。“依据本案实际情况,业务员不大可能在已收到4000元的情况下,在朱某去世后仍然主张还款。”主审法官何桂海表示,从情理上判断,虽然朱某事后支付了现金给吴女士的可能性较小,但终究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应防范交易风险,及时要求欠债方出具欠条或借条,而本案中原告所举证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同事书面证词,仅能证明当时原告经手从同事银行账户给朱某缴纳了保费,不足以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原告陈述朱某生前欠其债务,因缺乏债权凭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此外,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继承了朱某的遗产,故原告认为被告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应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诉求,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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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很多时候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等熟人之间,当事人很可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出具借条。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能作为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也许只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那么,仅有转账凭证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何桂海表示,关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其成立并生效需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而书面形式并不是必须的,所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关键,就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之间的借款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这两点上。

对于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能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呢?对该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结合本案,原告仅提供一张转账凭证不能视为其已经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完成了举证,其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资金来源等与借贷关系成立有关的事实。待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后,再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由被告根据其抗辩进行举证。若原告对其所主张的借贷关系无法充分举证,则借贷关系不成立,应放弃主张或转由其他法律关系另行主张。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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