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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借给闺蜜被透支,持卡人被银行告上法院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2-10-18 10: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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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有风险

在闺蜜王某提出需要借用信用卡套现周转资金后,崔女士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信用卡借给了王某,并约定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费用都由王某偿还。然而,王某却在刷爆了信用卡后失联。不久后,王某因构成诈骗罪被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所欠银行的钱款无法按时偿还。在追讨欠款无果后,银行将信用卡持卡人崔女士告上了法院。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信用卡纠纷案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认定持卡人崔女士违背与银行的约定,非法出借信用卡应承担风险,所欠款项应自行偿还,遂依法判令崔女士返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万余元、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闺蜜“买房”缺钱,她出借信用卡帮其套现

2017年3月,崔女士突然接到了多个银行的催款电话,原本只有3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却被告知欠款13万余元,这让她一头雾水。通过查阅交易记录,崔女士这才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人偷偷开通了“好享贷”业务,透支额度提升到了15万元。

“开通这些贷款业务,我毫不知情。”崔女士通过查询信用卡消费记录,才想起之前把这张信用卡借给了闺蜜王某,“她说要买房子,还少了点钱,想借我的信用卡套现周转一下,到期后会按时还款,不会影响我的信用记录。”

出于对闺蜜的信任,崔女士将信用卡借给了王某,“当时想到这张卡的透支额度只有3万元,就算她到期还不了,我也有能力按时还款。”

可让崔女士没想到的是,王某拿到信用卡后不仅刷爆了卡上的额度,还擅自通过这张卡办理了银行贷款业务。

事实上,被王某借用信用卡的不止崔女士一人。在同年1月到2月,王某以买房子、买家电、装修等借口,共向身边的9名女性好友、同事借用信用卡,累计套现近百万元,且均逾期未归还。

为了躲债,王某躲到了云南,并更换了联系方式,断绝了与上述朋友的联系。直到有人将王某告上法院,她才现身法庭应诉。在庭审现场,王某因涉嫌诈骗犯罪被警方带走调查。

经审查,王某长期沉溺网络赌博,为筹集赌资,隐瞒事实编造购房等借口骗取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后将骗来的钱款全部投到网络赌博中挥霍一空。

不久后,王某因构成诈骗罪,被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同时责令退赔受害人相应经济损失。

违规出借信用卡,她被银行告上法院

虽然王某已入狱,但拖欠银行的款项却无法追回,那么银行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今年5月份,市人民法院受理了银行状告崔女士信用卡纠纷民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崔女士支付欠款本金11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合计25万余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不过,崔女士当庭辩称,涉案信用卡透支金额均不是其本人消费产生,系案外人王某的诈骗行为所致,其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经查,涉案信用卡系崔女士个人申领,基础额度为30000元,后提额为36000元。2016年9月份开始,崔女士将该信用卡出借给王某使用,并告知了信用卡密码。在使用过程中,王某申请了58000元的临时额度,并开通了“好享贷”业务,累计透支额度达11万余元。

尽管崔女士发现逾期后及时挂失了信用卡,但所产生的消费情况均记录在其名下。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崔女士向原告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并自愿签字同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双方就信用卡的申领及使用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应按领用合约等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崔女士将涉案信用卡及密码交给王某使用的行为,已违反了领用合约中关于不得将其持有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由崔女士承担出借信用卡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除偿还本金外,还应当向原告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崔女士偿还银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万余元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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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转借他人,持卡人需承担风险

一审宣判后,主审法官表示,崔女士向银行申请信用卡,银行核发后,经崔女士开卡,双方自此形成借贷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信用卡偿还主体是出借人崔女士,银行不受借卡人王某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借卡人王某是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出借人崔女士承担,银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王某提出合同上的请求。

“崔女士违规出借信用卡,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法官表示,出借信用卡行为不但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极易造成信用卡民事纠纷,严重的还会滋生违法犯罪。

信用卡出借的危害主要有:一是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出借属违规行为,导致发卡银行无法对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增加了信用卡被恶意透支、形成不良信贷的风险,损害了发卡行的利益,亦影响金融信用环境,妨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由相应部门处罚。

二是存在民事法律风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担保偿还的主体是出借人,银行不受借卡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借卡人是否偿还的风险实际上由出借人承担。出借人另寻法律途径向借卡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有可能认定为高利转贷导致利息不被支持,出借人自行承担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甚至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损害自身的财产权益。

三是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给他人,借出去的信用卡如果被恶意透支、多卡透支、异地透支、相互勾结透支等,或者借卡人持卡期间如果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等其他违法行为,出借人也难逃其责,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若出借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金额的,还会涉嫌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法官建议,金融机构要加强风险控制管理,利用新的科技手段对信用卡出借行为进行预警,并建立不良持卡人或出借户的“黑名单”信息库,禁止其申请办卡。同时,应加强对公民的普法宣传,告知信用卡出借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增强信用卡风险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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