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电鱼设备、船只等捕鱼工具。
浏阳日报讯(记者张可夫)趁着夜深人静,七人组成的电鱼团伙在浏阳河进行非法捕捞,被“智慧渔政”监控系统“抓获”。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三名被告因在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河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余4人将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明,被告人卜某某、李某某发现浏阳河双江口河段大坝正在放水,便萌生了夜间电鱼的念头。当晚9时许,两人邀集李某甲、王某、胡某、张某和唐某共同实施捕捞。
当晚10时许,7人驾驶三辆车携带电鱼设备、渔网等工具到达双江口河段。卜某某、李某某负责安装设备,随后与李某甲驾驶皮划艇抵达河中,用渔网圈定电鱼区域,再由李某某操作电击,卜某某、李某甲利用捞网将被电晕的河鱼打捞上船;其余4人则在岸边接鱼、装车运走。
“热成像摄像头识别到了夜间水面异常活动,系统发出预警后,我们立即赶赴现场查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队长陈诚介绍。至次日凌晨2时许,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非法捕捞渔获110.5千克和捕鱼工具。
现场查获后,执法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后续侦查,查明该团伙共有7人参与。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自费购买鱼苗进行放流,以修复受损水域生态。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卜某某、李某某、李某甲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案,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卜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三人均系初犯,到案后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修复生态,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卜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电鱼等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更触犯法律。”市农业农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推动常态化执法,织密渔政监管防控网,也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渔规定,共同守护生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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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违法者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区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另外,除了刑事处罚,非法捕捞者还可能要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比如赔偿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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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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