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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日报》理论版丨李晓军:遵循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4-12-24 15: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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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李晓军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合法即“法律优先”“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有适应经济和社会迅速发展、变化的能力,同时又需要警惕行政权无序扩张和行使中的肆意。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确保依法行政是“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内在价值。既保证了人民主权和法治统一的基本精神,又适应了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适当灵活性和自由裁量性。

法律优先:又称法律优位。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尤其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以保证人民意志的至高无上,保证国家法治的统一。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法律优先”实质强调的是法律所具有的位阶性,它意味着下位阶的法要与上位阶的法保持一致,下位阶的法要服从上位阶的法。我国的法律位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法律保留:是指在多位阶的法律规范中,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意义就在于保证公民意志的独享性和权威性,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会因行政权的扩张而受到损害。这一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又分为“相对保留”和“绝对保留”。“相对保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可以将由其保留的事项委托给其他国家机关主要是由政府行使。如我国关于涉及公民财产权的处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授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使,同时又特别规定,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事项。这就是法律的相对保留。“绝对保留”则是指有些事项除法律外其他任何规范都不得规定,也不得授权。如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就是法律的绝对保留。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精神来看,其核心内容主要在于保证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行政合理(比例)原则。这一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我国又称为行政适当或者行政合理原则),在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适用较多。本意在于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不利影响的行政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行使。其实质在于不能为达目的而肆意超过法律所要求的价值或范围。具体包括:执法宗旨与法律本意相一致;执法手段与执法目的相平衡。在基层法治实践中,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广泛存在,强调行政合理原则,在实践中对正确执行法律、保护公民权利,是有积极意义的。

行政公开原则。从政治学角度讲,公开是民主的前提,没有公开,就无从参与,也就谈不上民主。从经济学角度讲,公开让老百姓有预期。公开原则意味着行政机关拥有的公民个人材料,都应该无条件地向本人公开。公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安全等除外),回答有关咨询并为此创造各种方面的条件。凡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定必须公布或通知,否则无效。而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事先告知本人。凡涉及公民承担的义务,包括公民在提出各种申请时应具备的条件、名册都必须具体列举公布、通知。具体涵盖:公开渠道;公开平台、内容;公开方式。如要在指定的政府公报上公开,要在指定的政府网络上公开;要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和设施,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等。

公民参与原则。公民参与是政治民主的内核,是行政权力科学规范运行的有力保障。体现了公民参与权;促进了决策信息的有力沟通;促进行政权力科学理性运行。在具体的行政决策上:方案拟定阶段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和合法性论证;(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成本效益分析等)专家论证;(书面、负责、公布等)座谈、协商、开放式听取意见;(公民参与)听证;全会讨论与决定;(集体研究)社会公开;(各个环节的公示)跟踪考核;组织评估等。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上: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告知权利;执法听证;调查取证;投诉制度等。

平等对待原则。现实社会中法律上的平等与物质上的天然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必须给予个体的平等竞争来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一是必须反对特权:特权主要源于权力、社会影响、地位、财富等。二是禁止歧视,包括主观歧视:如民族、种族、性别、年龄、相貌、身高、血统等;客观歧视:制度、身份、就业、户籍等。三是确保参与的平等(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领域),包括公民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就学、劳动、财产、质询、诉讼等公民权利应当平等参与并给予保障。

程序正当原则。无程序则无法律,无程序则无正义。正义的获得既缘于结果的正义,更缘于程序的正义。法律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深层基础就在于通过法定程序形成、确认和发展社会生活的秩序,没有社会主体对社会秩序的内在要求就没有法律。设立程序正当原则主要是通过程序控制权力,使权力的运行更加规范、有序。通过程序的设定给权利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也保障了权利平等的内容。“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具体法治实践中通过执法的程序化和法治化来促进法律的秩序价值;通过执法保障社会主体权利的享用和义务的履行来维护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的正常进行;通过执法确保法律禁令得到遵守来维护社会生活规范和国家政治秩序的有序运转。“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程序的实现必须通过提高行政效率、诉讼效率、制度效率来实现。必须警惕现实中的“程序陷阱”:如程序=过程?程序=形式?现代法律意义上的程序是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要求,而不是为程序而程序,为程序而搞形式程序等诸多“程序陷阱”。

行政监督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思维。通过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创新职能管理监督。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作者系浏阳市委党校副校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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