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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摔伤,雇主是否需要担责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4-09-04 10: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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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刘女士在公立医院退休后,受雇于我市一家民营医院,在下班途中因路滑摔伤,遂向法院诉请民营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诉求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退休后受雇于民营医院

下班途中摔伤诉请医院赔偿

今年61岁的刘女士原是我市一家公立医院的医生,2018年退休后,被浏阳一家民营医院雇请坐诊。

2022年2月22日,浏阳普降大雪,路面因积雪结冰而异常湿滑。当天,下班步行回家的刘女士在经过一处人行道时,因脚下一滑突然失去重心,她本能伸出左手撑地以保护躯干,顿时感到左手腕部肿胀、疼痛难忍,随即前往医院诊治。

在随后半年时间里,刘女士因伤未愈,反复到医院治疗,期间无法继续提供劳务,与民营医院解除劳务关系。后经长沙市浏阳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女士因此次摔伤构成十级伤残,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为此,刘女士认为,她与民营医院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事发时她处于从民营医院下班回家途中,属于双方劳务关系状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伸,民营医院作为劳务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遂将民营医院告上法院,诉请判令民营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万余元。

对于刘女士的诉求,民营医院表示,刘女士受伤并非向医院提供劳务时造成,而是自身原因所致,刘女士将下班途中视为“双方劳务关系状态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延伸”属于理解错误,于法无据,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刘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在刘女士受伤不能继续上班至解除劳务关系的两个月,民营医院仍按劳务合同发放了相应的劳务报酬。

认为医院对刘女士受伤不存在过错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与被告民营医院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这将决定着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女士是否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要结合受伤时间、地点等因素综合判断。”主审法官表示,原告刘女士即便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也并非为被告提供劳务期间,属于工作时间之外,事发地点亦在工作场所之外。并且,原告系正常行走过程中摔伤,并非受被告医院指示安排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因此原告主张下班回家途中是双方劳务关系的延伸,并无法律依据,“雇主支付对价购买劳务是生产生活所需,是为了获取相关利益,而下班回家目的不是为了雇主,也不能给雇主创造价值,如将下班回家视为提供劳务,无疑扩大了雇主责任,有违公平。”

此外,主审法官认为,被告民营医院对原告刘女士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预见到雪天路滑,行走时需做好防滑措施,有注意自身安全义务的责任。因其本人未尽到相应的自身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在下班回家途中受伤,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且在事发后,刘女士获得了民营医院为其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赔偿3.7万余元,可见民营医院已为刘女士分担了部分损失,也充分履行了社会责任,不宜再予苛责。

综上所述,法院对原告刘女士的赔偿诉求不予支持,遂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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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不一定要担责

从法律角度而言,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担责,主要取决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的具体情况。

一、如果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那么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在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时雇主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如果雇员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那么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上下班途中并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因此雇主在此情况下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伤,雇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双方的法律关系以及伤害的具体情况。如果是劳动关系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雇主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是劳务关系且伤害不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主则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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