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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群狗追逐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来源:浏阳日报 编辑:戴鹏 2024-08-23 1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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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确定具体肇事犬只,在场犬只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浏阳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李小雷通讯员陈梓娴雷博

骑车经过邻居家门口时,遭遇群狗追逐,后被其中一条狗咬伤,但在找邻居协商赔偿事宜时,却被邻居以不能确定具体肇事犬只为由拒绝……为此,普迹镇的陈先生将邻居罗先生、吴女士夫妇告上了法院。

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群狗追逐,伤者将其中一条狗的主人告了

不久前的一个下午,陈先生骑电动车出门,经过邻居家屋前的公共道路时,发现有多条狗在路中相互追逐。就在他减速躲避时,一条狗猛地冲上来,将他右脚脚踝咬伤。

由于事发突然,现场犬只众多,陈先生也不能明确具体咬他的是哪一条狗,但他能确定,这群狗中,有三条是邻居罗先生家的。为此,事发后,陈先生当即将情况告知了罗先生,并表示自己会去医院接种狂犬疫苗,所产生的费用将由罗先生承担。

随后,陈先生到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共计花费2838元。当陈先生拿着发票找到罗先生要求报销相关费用,却遭到了罗先生的一口回绝。

“我家的狗都还不大,没有伤人记录。”罗先生表示,事发时,现场不只有他家的狗,陈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肇事的就是他家的狗,他之所以在事发后对陈先生表示关心,完全是出于邻里之情,并非认可是自家的狗肇事。

由于双方均不认可对方的说法,陈先生多次找到村委会和镇综治办、派出所,要求主持公道。但通过多部门联合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陈先生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将罗先生、吴女士夫妇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近万元。

法院:不能确定肇事犬只,在场犬只主人应担责

诉讼过程中,陈先生表示,邻居家当时饲养了三条狗,他经过时,这三条狗都在场,且其中的一条在追逐时将他咬伤,因现场没有监控,自己当时也没有拍照,当庭无法举证具体肇事犬只。

罗先生则辩称,通过走访其他邻居,没有人目击到自家的狗咬伤了陈先生,且事发时,还有其他人饲养的狗在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尽管陈先生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为被告罗先生家饲养的狗所咬伤,但罗先生家饲养了三条狗,大大增加了狗相互追逐、阻碍交通的风险,且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推断,陈先生被咬时,罗先生家的狗也在场,故即使不能立即确定具体侵权人,罗先生、吴女士夫妇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也应对陈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对于陈先生主张存在误工费的问题,因其未能提供误工证明或鉴定报告,且已年满67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故法院对其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先生、吴女士共同赔偿原告陈先生因受伤产生的损失2838元,驳回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不服判决的罗先生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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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我国法律对动物饲养人的法定义务有明确要求,动物饲养人一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实践中,在农村或没有监控的城市偏僻路段,伤者往往很难确定是哪一条狗致其损害,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客观困难。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就狗伤人这类案件而言,只要伤者能证明饲养人的狗在场,并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那么该狗的主人(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犬只饲养者,既要看好自己的狗不让其咬人,也要适当约束狗的行动范围,否则可能“闯了祸”都不自知,悔之晚矣。

一、遵守法律法规。1.饲养动物种类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饲养动物取得合法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饲养动物要强制免疫,动物饲养人要取得免疫证明。部分饲养动物还需要取得公安机关的许可,即俗称的“养犬证”,对此地方性法规规定较多。

二、遵守社会公德。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饲养动物时,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公序良俗。饲养动物应当保护环境,对动物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不得将动物带入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不得在饭店内喂养动物等。

三、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对于饲养动物妨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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